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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通知
2015-07-15     (点击: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换发专利

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贯彻实施《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字[2002]12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办理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落实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换发工作。请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说明》的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完成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换发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说明》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说明

一、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次换证工作,并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换发以专利代理机构为单位,由该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换证手续。

未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换发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或者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手续。

(三)通过2002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以及2003年3月以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资格证号码7位数字并有条型码的证书),不参加此次换证。

二、时间安排

(一)2003年8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将有关表格发至辖区内每个专利代理机构。

(二)2003年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制表工作,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或寄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完成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换证工作。逾期未办理换证的,可直接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

(四)2003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仅换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的,可以直接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

全部换证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未办理更换手续的,原证书作废。

三、办理手续

(一)专利代理机构负责:

1.本机构专利代理人证书换发登记表的填写、汇总;

2.收回本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原工作证书和资格证书,每人收取小二寸照片(护照照片)三张,照片背面必须用铅笔注明姓名和原资格证号;

3.将上述登记表、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本)、原证书、照片统一交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1.对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分别编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资格证书换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本);

2.对直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换证手续的,负责收回原资格证书,并且每人收取小二寸照片(护照照片)两张,照片背面必须注明姓名和原资格证号,并编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换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本);

3.将上述汇总表和照片送达或者寄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4.接到领取新的证书通知后,将原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统一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新证书转发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持有人。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未交回原证书的,暂不换发新的证书;

(二)证书丢失的,由个人写出丢失情况,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当地知识产权局盖章核准,可以办理补办手续;

(三)原专利代理机构已经撤销,并且没有转换到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应交回原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且办理资格证书更换手续;

(四)对已申请办理或变更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但未发新的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仅给了证书号的,此次一并办理。

附件:1.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资格证书换发汇总表(省局、代理机构汇总使用)(略)

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换发汇总表(省局汇总使用)(略)

3.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换发登记表(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地 址:北京市南礼士路21号

邮 编:100045

联 系 人:安京生 董马林

联系电话:68037752

传 真:68037149

电子信箱:ACPAA@public3.bta.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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