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总结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和2002年3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会议的要求,第一批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将于2004年3月底结束。此次试点工作在我局和原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在各地方知识产权和经贸主管部门的直接参与下,在各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总结此次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以利今后更好地指导企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我局决定对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进行总结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精神开展总结验收工作。总结验收工作参照《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开展。总结经验要尽可能全面,既要充分总结试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也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由试点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所属地区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开展经验总结工作。总结验收工作要采取到试点单位实地考察、评估打分的方法进行。85分以上为优、70—85分为良、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总结验收工作自10月份开始,至2003年12月20日结束,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总结验收报告和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报我局。我局将在2004年3月左右召开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届时将表彰一批试点先进单位。
三、在各试点单位总结验收期间,我局将根据需要,组织若干指导小组,直接参与部分地区和试点单位的总结验收工作。
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制度的适用范围。
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专利制度的运用;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6.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
3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甘肃)
4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院七一一研究所(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