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
2004-01-07发布 2004-07-01施行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8-200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汤才祥、吴泉洲、郑宁、黄迎燕、杨策、宁珑、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华、王占三、吴大章、施平、杨红菊、方克、冷戈、严勇刚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完整、准确地标识公布的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方便快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与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体系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编码规则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以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或者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一位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单纯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使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相应专利文献的公布或公告,阿拉伯数字用来区别公布或公告阶段中不同的专利文献种类。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为了完整、准确地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应当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联合使用。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附录中列出根据本标准给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字母和数字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16《用以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1999年4月版)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