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7-2004),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7-2004)
2004-01-07发布 2004-07-01施行
5.2 专利文献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以及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联合使用
《专利文献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7-200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号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汤才祥、吴泉洲、郑宁、黄迎燕、杨策、宁珑、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华、王占三、吴大章、施平、杨红菊、方克、冷戈、严勇刚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方便快捷地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文献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文献标识号码。
为了使专利文献与其获得的专利文献号之间的关系清楚、确定,本标准制定的专利文献的编号规则遵守唯一性原则。
唯一性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基于一件专利申请形成的专利文献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文献号,该专利申请在不同程序中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种类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二、一个专利文献号只能唯一地用于一件专利申请所形成的专利文献。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检索以及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采用了简明实用的编号规则,专利文献号中包含了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号和表示专利文献公布或公告顺序的流水号。同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号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采用同样的专利文献号,其种类区别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
专利文献号用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种类号和流水号两个部分。
专利文献号中的第1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号,第2—9位数字(共8位)为文献流水号,表示文献公布或公告的排列顺序。
专利文献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所使用的数字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专利文献号的流水号用8位连续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第一次公告各自不同的编号序列顺序递增。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公布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
一件专利申请形成的专利文献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文献号,该专利申请在后续公布或公告(如该专利申请的修正版,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与首次获得的专利文献号相同,不再另行编号。因该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而产生的专利文献种类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
5.2 专利文献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以及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联合使用
本标准在此特别指出:中国国家代码CN和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均不构成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然而,为了完整地标识一篇专利文献的出版国家,以及在不同程序中的公布或公告,应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参见ZC 0008-2004《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联合使用,联合使用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附录。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与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号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注:A、B、C、U、Y、S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文献号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为了保证专利文献号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允许在申请种类号与文献流水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专利文献号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上述5.1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1999年4月版)
WIPO ST.6 《对公布的专利文献编号的建议》(2003年6月版)
WIPO ST.13《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1997年11月版)
WIPO ST.16 《用于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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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种类 │专利文献号与国家代码、文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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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申请公布号│CN 1 00378905 A │不同专利申请应顺序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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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 │CN 1 00378905 A8│同一专利申请沿用首次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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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 │CN 1 00378905 A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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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说明书 │授权公告号│CN 1 00378905 B │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号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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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 │CN 1 00378905 B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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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 │CN 1 00378905 B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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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CN 1 00378905 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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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CN 1 00378905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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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种类 │专利文献号与国家代码、文献│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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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授权公告号│CN 200364512 U│不同专利申请应顺序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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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 │CN200364512 U8│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号沿┃
┃(扉页再版) │ │ │用首次赋予的授权公告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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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 │CN200364512 U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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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 │CN200364512 Y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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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 │CN200364512 Y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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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种类 │专利文献号与国家代码、文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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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授权公告号│CN 3 00123456 S │不同专利申请应顺序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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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全部再│ │CN 3 00123456 S9│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号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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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 │CN 3 00123456 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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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 │CN 3 00123456 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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