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岳麓书社出版已故作者遗作问题的复函
2016-02-10     (点击: )

4月27日文悉。

(一)关于《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84>第1791号)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著译者死亡在三十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系指从未发表或从未出版过的作品,不是指解放前已发表过的或已出版过的书。

《侠义英雄传》是解放前出版过的书,去年你社虽是解放后首次再版,但不属于从未发表过的作品。

(二)出版社出版(再版)已故作者的遗作(不含作者生前已授权、本出版社仍享有出版权的作品),需征得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同意(不是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要出版社去征求意见,可以由已故作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己协商。)

上一条:国家版权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