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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2016-02-10     (点击: )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

一、创作:系指完全由作者独立构思写作的作品。根据历史记载或口头流传的素材,独立进行艺术构思写出的新编历史剧,应以创作论。根据古典名著和本剧种的传统剧目推陈出新的重新进行编写时,作者有新的构思,剧本主题、主要情节和人物之一有重大改变者,亦可以创作论。

二、属于以下情况均为改编:1.由戏剧以外的其它艺术形式,如小说、诗歌、电影、曲艺等改编为剧本,剧本的人物模型,故事情节等虽基本上取于原作,但改编者付出劳动较多;2.各种戏剧形式的剧本相互改编,如话剧改编成戏曲,歌剧改编成舞剧,或者相反。

三、整理:系指对本剧种的传统剧目,进行适当修改加工者。

四、移植:系指将其它剧种的剧目翻编上演,对于原作只作适应本剧种艺术特点的一般文字改动者;如移植时付出劳动较多,也可按整理论。

上一条: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岳麓书社出版已故作者遗作问题的复函
下一条: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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