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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5]工商标字第45号)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5】工商标字第5号文“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商标工作人员都要尽快熟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部分的规定条款,了解我国需要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二、要向企业,尤其有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宣传,使企业了解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去申请商标注册时,有享受优先的权利。对于向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要求申请优先权的企业,要协助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证手续。

三、为了实行优先权的原则,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核准时间就要相应延长,以保证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对此,要向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讲明,这是我们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

附件:略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

上一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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