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5]工商标字第45号)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5】工商标字第5号文“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商标工作人员都要尽快熟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部分的规定条款,了解我国需要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二、要向企业,尤其有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宣传,使企业了解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去申请商标注册时,有享受优先的权利。对于向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要求申请优先权的企业,要协助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证手续。
三、为了实行优先权的原则,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核准时间就要相应延长,以保证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对此,要向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讲明,这是我们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
附件:略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