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原美牙膏厂使用“曼秀雷敦”商标生产牙膏是否侵权的批复
(粤工商标字〔2007〕494号)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原美牙膏厂使用“曼秀雷敦”商标生产牙膏是否侵权的请示》(中工商〔2007〕49号)收悉。
经查,曼秀雷敦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注册了“曼秀雷敦”商标,商标注册证第810143号,该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此外,商标注册人已将上述注册商标许可给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
根据你局上报的材料,我局认为,“曼秀雷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与牙膏不属于类似商品。你局可建议商标注册人,按照驰名商标有关规定,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
此复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