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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原美牙膏厂使用“曼秀雷敦”商标生产牙膏是否侵权的批复
2015-07-17     (点击: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原美牙膏厂使用“曼秀雷敦”商标生产牙膏是否侵权的批复

(粤工商标字〔2007〕494号)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原美牙膏厂使用“曼秀雷敦”商标生产牙膏是否侵权的请示》(中工商〔2007〕49号)收悉。

经查,曼秀雷敦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注册了“曼秀雷敦”商标,商标注册证第810143号,该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此外,商标注册人已将上述注册商标许可给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

根据你局上报的材料,我局认为,“曼秀雷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与牙膏不属于类似商品。你局可建议商标注册人,按照驰名商标有关规定,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

此复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上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拍卖的批复
下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珠海市吉大碧荭皮鞋店及涉案单位是否侵犯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专用权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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