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宁县“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收费问题的批复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制定“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标准的报告》(中宁财政发
[2002]72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的我区唯一的一种特殊商标,投入使用后,对保护中宁枸杞,防止、打击冒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许可经销中宁枸杞的企业、个人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时收取使用费,发放“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时收取工本费。
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工本费的具体收取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收取上述费用时,须到中宁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中宁枸杞保护、打击假冒等支出。
四、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准擅自增加项目乱收费,也不准向种植枸杞的种植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