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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

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自1993年7月15日开始受理直接送达的申请件。在此期间,我们发现,由于申请人填写地址不详,邮政编码有误,企业搬迁等多种原因,使有些公文无法投递到这些当事人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邮寄不能送达有关公文,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21日开始,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刊登邮寄不能送达的有关公文。

二、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七条规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转送商标异议书》、《驳回通知书》、《商标异议裁定通知》、《异议复审答辩通知》、《商标争议答辩通知》、《商标注册不当答辩通知》等被邮局退回的,在《公文送达公告》中公告。

三、自《公文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视为公文送达。送达之日起15天内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逾期不来我局(会)办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5年4月30日后发出的公文因邮寄不能送达的,按本通知第三项办理。

上一条:2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灌装汽水是否构成侵权
下一条:2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5]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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