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熊猫PANDA”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商标[1995]1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认定熊猫电子集团公司使用在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商品上的“熊猫PANDA”商标为驰名商标。
附件:“熊猫PANDA”商标为驰名商标(略)
附件:“熊猫PANDA”商标图样(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