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您所的位置是: 首页>法律规范>法律法规>商标权>正文
2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熊猫PANDA”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熊猫PANDA”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商标[1995]1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认定熊猫电子集团公司使用在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商品上的“熊猫PANDA”商标为驰名商标。

附件:“熊猫PANDA”商标为驰名商标(略)

附件:“熊猫PANDA”商标图样(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一条:2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英雄HERO”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下一条:2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任代理问题的批复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