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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2015-07-21     (点击: )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19号 2001年9月21日)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吉知函[2001]14号)收悉。经研究,并参照邻省情况,现将省内各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属于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和违反规定设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此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专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专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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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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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 │ 2000 │ 15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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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实审代理费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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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复审代理费 │ 1000 │ 10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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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利权无效代理费 │ 3000 │ 3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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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代理费 │ 100/项 │ 100/项 │ 1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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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文件补正费(非本所 │ │ │

│ 代理的专利申请) │ 1000 │ 10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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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缴各种费用 │ 50项+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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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索代理费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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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专处转让代理、中介 │ 按成交额5-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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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诉讼处理 │ 按司法部门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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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专利法律顾问费 │ 5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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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图费 │ 50-70/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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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委托专利转让费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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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撤回申请代理费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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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撤回复审代理费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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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专利权转让注册登记 │

│ 代理费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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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咨询费 │ 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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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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