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19号 2001年9月21日)
你局《关于调整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吉知函[2001]14号)收悉。经研究,并参照邻省情况,现将省内各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属于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和违反规定设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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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 │ 2000 │ 15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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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复审代理费 │ 1000 │ 10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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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利权无效代理费 │ 3000 │ 3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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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代理费 │ 100/项 │ 100/项 │ 1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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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的专利申请) │ 1000 │ 10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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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专处转让代理、中介 │ 按成交额5-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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