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专利代理收费的复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渝价〔2006〕130号)
市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商请制订〈重庆市专利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重知函 [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代理作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日益加重。我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已从过去政府职能部门全部转变为自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从最初的一家发展到现在的八家。从目前我市专利代理中介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已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此,考虑到目前我市专利代理中介机构已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因此,专利代理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