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6号)精神,就2010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中出具专利权有效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人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单位,填写《专利权有效证明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4、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专利权发生许可或转让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专利权许可、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在2个工作日出具专利权有效证明,并通知申请单位。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处(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信息广场G 座2F)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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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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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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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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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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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请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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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口 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口 专利权发生许可或转让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专利权许可、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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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可靠,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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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专利权有效证明申请表仅用于申请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