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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2015-07-21     (点击: )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武知发规字〔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文件精神,现印发《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根据《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信息利用,是指企业或政府部门委托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针对具体产业、企业、产品或技术,通过对相关专利信息的加工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从而提高研发起点水平、避免资金重复投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以下具体项目:

(一)建立专利数据库:包括建立产业或企业专利数据库;

(二)专利预警分析:在研发投入、贸易出口、投资引资等活动中,为帮助政府部门或企业发现和警示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而进行的专利分析和预警;

(三)制定专利战略:包括制定产业或企业的专利战略;

(四)定题跟踪分析:企业针对具体产品和核心技术,对关键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该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动向;

(五)其它形式的专利信息利用专题活动。

第四条 企业申请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有效专利,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

(三)与服务机构合作,共同申报和开展项目;

(四)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0%。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部门委托项目,是指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大投资项目而开展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服务机构的专利信息利用项目,具体包括:

(一)市政府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项目;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委托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项目;

(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项目。

对于流标的项目,以及时间要求紧急或者工作量较小的单一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指定项目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服务机构投标竞争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招标项目,或者与企业合作共同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服务机构在我国依法设立;

(二)业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

(三)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四)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五)具有开展专利信息利用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第七条 单一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对于同一企业一般一年内只资助一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助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或招标公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发布当年(或者次年)受理企业项目资助申请工作的通知,或者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并在武汉知识产权网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

(二)企业申请或服务机构投标。在该通知、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符合要求的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资助申请;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投标。

(三)择优确定项目或服务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具体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对服务机构投标的情况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承担项目的服务机构。然后,将确定的结果在武汉知识产权网等相关媒体上公示1周。

(四)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应在合同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

(五)拨付部分项目资助经费。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市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拨付一半项目资助经费。

(六)验收项目。项目完成后或项目到期后2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服务机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应的项目工作成果(如数据库、研究报告、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等),供市知识产权局评审、验收。

此外,项目承担企业还应提交项目实际支出费用说明、已向委托的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证明等材料。

(七)拨付项目剩余资助经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拨付另一半项目资助经费。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适当扣减项目资助经费。

对于企业因产品出口、商务谈判急需开展且已错过项目申报时间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酌情资助,但须按照上述程序(四)至(七)进行。

对市知识产权局指定服务机构的项目,资助工作按照上述程序(四)至(七)进行。

第九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申请项目资助经费时应按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合作服务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属于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信息服务合同;

5、企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

6、其它相关材料。

(二)服务机构参与项目投标、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只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和服务机构信息表部分);

2、服务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

3、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

4、投标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营业执照、各种证书和信息服务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备核)和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验收材料应真实可靠,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企业、服务机构不得骗取、截留或者挪用项目资助经费。

如发现有骗取、截留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情形的,市知识产权局将通报批评相关企业、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收回骗取、截留或挪作它用的全部资金,取消该企业、服务机构今后3年内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及其它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接受市知识产权、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及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 请 日 期:

申请表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制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1、项目类别

□ 1、建立专利数据库 □ 2、专利预警分析

□ 3、制定专利战略 □ 4、定题跟踪分析

□ 5、其它

在选定项“□”内打“√”

2、项目名称

3、项目主要

工作内容

4、项目预计

目标、成果

5、工作方案

6、项目计划进度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7、项目参与人员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手机

固定电话

传真

E-MAIL

项目联系人

姓名

手机

固定电话

传真

E-MAIL

姓名

单位

职称

专业

8、项目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项 目 经 费 总 额

经费

来源

知识产权局资助

其他部门资助

单位配套

合计

经 费 用 途

研究、会议费

论证费

咨询费

资料、文印费

文献检索费

差旅费

验收或鉴定费

其他

合计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所在辖区

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

代码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专利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

职务

户名

(全称)

银行账户

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

(全称)

行号

企业类型

□1、国有企业 □2、民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合资企业 □5、大型企业 □6、中小型企业

企业所属

行业及主要产品

企业情况

简介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简介

(制度建立、机制建设、经费投入、培训工作等)

专利类型

发明

实用

新型

外观

设计

PCT

/外国专利

至今注册商标拥有量(件)

至今专利申请数(件)

/

至今著作权

登记量(件)

上年度专利申请数(件)

/

至今计算机软件登记量(件)

至今专利授权数(件)

/

至今认定技术

秘密(项)

上年度专利授权数(件)

/

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件)

三、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表

服务机构1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传 真

项目

联系人

姓名

手 机

Email

户名(全称)

银行账户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行号

服务机构人员、业绩情况

服务机构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服务机构2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传 真

项目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Email

户名(全称)

银行账户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行号

服务机构人员、业绩情况

服务机构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服务机构3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传 真

项目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Email

户名(全称)

银行账户名称

(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行号

服务机构人员、业绩情况

服务机构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管理合同

项 目 名 称:

项目合同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日 期: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制

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乙方: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顺利完成 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具体名称为 (参见“申请表”填写)。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

1、总体目标:自 20 月至 20 月,完成 ,并向甲方提交如下项目成果:

1、

2、

3、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

1. 20 月至20 月:

2. 20 月至20 月:

3. 20 月至20 月: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为支持本项目,甲方计划资助乙方 万元。

甲方拨款计划及乙方的配套经费到位进度:

甲方拨款经费 乙方配套资金

1. 20

2. 20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除甲方首次拨款外的剩余资金,将视项目验收情况再行决定拨付金额及时间。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须对本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八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合同规定进度向乙方核拨经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到位配套资金。乙方收到甲方拨付资金须遵照《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资助经费申请与发放办法》文件相关规定使用相关经费。乙方应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实填报项目信息调查表。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项目完成后的二个月内向甲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五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企业、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需与另一方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消或中止合同。撤消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甲方支持剩余经费如数退还。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专利信息利用资助经费年度通知的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20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20

账户名称: 行 号:

开户行: 帐 号:

地 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 机: 传 真:

上一条: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代理行业资助、奖励和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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