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哈知初字第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锐创国际中心2号楼1402-1404。
法定代表人卢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冰,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锐创国际中心2号楼1402-1404。
委托代理人马仁龙,黑龙江工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567号。
代表人于明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丽晶,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伊娜,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道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空调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天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冰、马仁龙,被告哈空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丽晶、赵伊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道公司诉称:2009年10月13日,天道公司与哈空调公司签订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天道公司将自有的1.5MW 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哈空调公司,哈空调公司受让该技术并支付使用费200万元。技术秘密使用费支付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为: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80万元;2、图纸交付验收合格并完成附件二第六条发电机设计图答疑后七日内支付80万元;3、并网发电并得到机组设计要求三十日支付40万元。合同签订后,天道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图纸并进行了发电机设计图答疑,协助哈空调公司进行了图纸转化。哈空调公司已经按照图纸技术要求进行了生产样机所需主要零部件的采购,但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迟验收图纸。2010年6月17日,天道公司突然接到哈空调公司《关于终止风电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通知天道公司终止执行技术转让合同,理由是“哈尔滨市政府以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了停止哈空调风电建设的决定”。天道公司接到传真后,与哈空调公司进行了多次接触,但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并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哈空调公司所称“哈尔滨市政府以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了停止哈空调风电建设的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事由,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哈空调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技术秘密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技术秘密使用费12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40万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哈空调公司辩称:天道公司要求哈空调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技术秘密使用费12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签订后,哈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10月30日给付天道公司首付款80万元,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天道公司应当于2009年11月14日前交付合同项下全部技术材料,但天道公司首次交付材料而且是部分材料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1日。经哈空调公司审查后确认,天道公司提供的技术材料不符合约定。在此后长达六个多月的时间里,虽经双方几十次沟通、协调,但天道公司后五次提供的技术资料均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无法生产样机。由于天道公司违约,导致哈空调公司错过了开展风电项目建设的时机,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哈空调公司有权解除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不存在继续给付120万元技术秘密使用费的问题。天道公司违约导致哈空调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权向哈空调公司主张40万元违约金。应当驳回天道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哈空调公司诉称:2009年10月13日,天道公司与哈空调公司签订TD200907号、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天道公司将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和2.0MW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哈空调公司。本案争议的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200万元,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第一笔80万元;天道公司在哈空调公司支付首付款后十五日内将机组及发电机全套图纸,零部件清单、外购件采购清单和技术要求,主要零部件的计算分析报告,主要零部件的三维设计图,附件一D77-1.5MW直驱风力发电机组技术文件清单,附件二1.5MW直驱机组培训计划,以电子版图纸及带有签章的白图方式交付给哈空调公司,并且应在提交上述材料一周内协助哈空调公司进行资料验收,如提交的资料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本项技术,天道公司须在一周内补足;因天道公司技术问题造成的重大失误,天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项目合同额的50%。哈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10月30日给付天道公司首付款80万元,但天道公司未能在2009年11月14日前交付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项下全部技术材料,其首次交付材料而且是部分材料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1日。经审查后确认,天道公司提供的技术材料不符合约定。此后,在长达六个多月的时间里,哈空调公司根据天道公司的要求,采购了大量生产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样机的原材料及组装部件,但是经双方几十次沟通、协调,并应哈空调公司的一再要求,天道公司后五次提交的技术资料均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无法生产样机。对此,天道公司多次表示,是因其对图纸资料质量问题不够重视造成的。哈空调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负有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由于天道公司未能按期提供符合合同标准的技术资料,经哈空调公司多次催告后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哈空调公司不能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样机生产、试验,亦不能如期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从而错过了该项目的最佳时机,导致哈空调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天道公司应向哈空调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哈空调公司造成的损失。请求:1.解除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天道公司返还合同价款80万元;2.天道公司给付哈空调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天道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天道公司辩称:哈空调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由天道公司返还合同价款,给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现有证据表明,哈空调公司决定终止风电项目建设,是基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及其自身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并不是天道公司的原因。早在2010年6月17日,天道公司即接到哈空调公司《关于终止风电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传真,通知天道公司终止执行技术转让合同。通知中称:“哈尔滨市政府以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了停止哈空调风电建设的决定,因此不得不终止执行与贵公司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该通知还称,导致哈尔滨市政府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该决定,是因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特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共同组织研究起草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对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进行了若干规定,致使哈空调公司风电项目在准入、技术、市场和资金方面出现很多不确定性和较大的风险,为了最大程度规避和降低投资损失。”二、在双方签订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的同时,哈空调公司还从德国引进了Aerodyn公司的1.5MW永磁高速机型的样机及相关技术。如果是由于天道公司的原因造成项目下马,那么从德国引入的技术为什么也没有实施。哈空调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外公告称:哈空调公司于2011 年1 月28 日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风电研发活动的提案》,理由是:“鉴于在风电研发过程中,一是国内风电企业发展数量激增,同质化竞争严重,风险加大;二是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规范风电行业发展力度增强,对后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提高了公司进入风电行业的准入门槛,公司继续从事风电业务风险较大。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经公司董事会慎重审议,决定终止风电研发活动,集中精力做大做强主业。”上述董事会的决议的内容与哈空调公司发给天道公司的通知表述基本一致。三、天道公司延迟履行合同,责任在哈空调公司。双方的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的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为77-1.5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试验大纲、配套设备文件、计算文件;技术主要指标和参数,风轮直径77M,数额风速11.5m/s,设计等级IECII,风轮额定转速18rpm。而合同签订后,哈空调公司对样机的设计提出修改,风场变更为IECIII类风场,风轮直径按82m。也就是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级别发生变化,造成天道公司必须重新计算和校核机组的全部参数,重新验证和调整主要部件的尺寸,重新进行轮毂、发电机、机舱底座、塔筒、连接螺栓、法兰等所有部件的静强度分析和疲劳分析,工作量和工作流程与重新开发一套新机组几乎差不多。而一般开发设计一套永磁风电机组需要约十二个月的时间,天道公司提交相关图纸的速度已经算快的。另外,合同约定,提交方式为“电子版图纸(光盘)二盘及带有签章的白图壹份”。而合同履行中,哈空调公司要求将提交方式变更为天道公司提交厂化图纸。众所周知,引进技术,出让方提交的应该是技术图纸,由引进方自己进行厂化,然后再接合自己的生产条件出工艺图纸指导生产,出让方只能配合引进方进行图纸厂化,不可能代替引进方进行图纸厂化。天道公司提交图纸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均是将出让方的技术图纸进行厂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而将图纸厂化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天道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当驳回哈空调公司的反诉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天道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A1.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拟证明:该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范围为77-1.5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试验大纲、配套设备文件、计算文件;技术主要指标和参数,风轮直径77M,数额风速11.5m/s,设计等级IECII,风轮额定转速18rpm;如哈空调公司违反合同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赔偿项目合同额的50%;哈空调公司的项目联系人为付刚和王亮;验收标准和方式为工厂安装调试和并网发电运行。
证据A2.哈空调公司2009年10月28日的《关于样机的设计意见》。拟证明:合同签订后,哈空调公司对样机的设计提出修改,风场变更为IECIII类风场,风轮直径按82m。
证据A3.天道公司2009年11月2日的回复传真。拟证明:天道公司已说明由于设计条件更改,需要变更设计计算和图纸,更改的工作量比较大,天道公司仅表示会力争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执行合同。
证据A4.2009年11月20日—21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天道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即交付了电子版图纸及纸质图纸,双方约定会后由天道公司对所要移交的图纸进行整理并规范编号,两套光盘资料先行移交给哈空调公司,用于哈空调公司技术人员消化。
证据A5.2009年12月14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双方同意现将资料提交给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在图纸和资料转化(用户厂化)的过程中再继续进行图纸资料的改进和补充工作,以加快哈空调公司技术人员对设计资料的理解和整个项目的进程;约定天道公司派人到哈空调公司指导技术人员理解使用哈空调公司的采购规范,以确保在1月15日前全部签订外部采购合同。
证据A6.哈空调公司2009年12月18日提出的23—24日会议计划及技术联络会议的会议纪要。拟证明:双方按计划有序推进合同约定事项的进展。
证据A7.哈空调公司2010年6月17日的《关于终止风电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拟证明:哈尔滨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停止哈空调公司风电建设的决定才是合同项目下马的原因。
证据A8.哈空调公司2010年9月6日发给天道公司的《已签合同统计》。拟证明:哈空调公司已按计划采购了大部分主要设备,在其项目下马后,委托天道公司处理。
证据A9.哈空调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拟证明:哈空调公司终止风电研发活动是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与天道公司无关,其关于风电的涉外技术合作也同时终止。
被告哈空调公司对原告天道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A3至A9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据A3能够证明天道公司同意了哈空调公司的变更请求,并告知哈空调公司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执行合同,即天道公司能在2009年11月14日之前交付全部资料。在哈空调公司变更技术内容的前提下,天道公司没有要求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而是同意按原约定期限履行。证据A4能够证明天道公司违约延迟交付合同项下的技术资料,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但其第一次交付部分资料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1日。证据A5证明天道公司提供的资料不是其合法拥有的技术,是从其他公司的材料里摘取过来的,天道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资料的合法性;证明哈空调公司要求天道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前提交全部的技术资料,天道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证据A6能够证明天道公司一再违约。证据A5中体现最终交付资料的时间是2009年12月28日,由于天道公司没有交付,又将交付时间延迟到2010年1月6日。天道公司所提供的图纸中包含有沈阳电机有限公司相关图纸的字样,证明天道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具有合法性。证据A7中已经明确告知终止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天道公司违约。证据A8是哈空调公司为了减少天道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额度而采取的措施。证据A9与本案无关。涉案合同终止的时间是2010年6月17日,哈空调公司2011年召开董事会,针对的是其他的风电项目,与本案无关。即使其中涵盖涉案项目,因天道公司一再延迟履行,涉案合同已于2010年6月17日终止。
被告哈空调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B1.《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拟证明:天道公司将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哈空调公司;天道公司在哈空调公司给付首付款后的十五日内应该将机组及发电机全套图纸、零部件清单、外购件采购清单和技术要求、主要零部件的计算分析报告、主要零部件的三维设计图、附件一D77-1.5MW直驱风力发电机组技术文件清单、附件二1.5MW直驱机组培训计划,以电子版图纸及带有签章的白图方式交付哈空调公司,并且应在提交上述材料一周内协助哈空调公司进行资料验收,如提交的资料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本项技术,天道公司须在一周内补足;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200万元,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80万元,图纸交付验收合格并完成附件二第六条发电机设计图答疑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80万元,并网发电并达到机组设计要求三十日内支付人民币40万元。天道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额的50%。天道公司的项目联系人为潘建、魏冰。
证据B2.收据。拟证明:2009年10月30日,天道公司收取哈空调公司首付款180万元,其中涉案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首付款80万元,TD200907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合同首付款100万元。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天道公司应该在2009年11月14日交付TD200908号《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项下全部技术材料。
证据B3.2009年11月21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2009年11月21日会议之后,天道公司才将部分图纸进行整理并规范编号,移交两套光盘。天道公司违约,提交资料的时间超过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
证据B4.哈空调公司2009年11月30日致天道公司的电子邮件。
证据B5.哈空调公司2009年12月3日致天道公司的电子邮件。
证据B6.哈空调公司2009年12月4日致天道公司的电子邮件。
证据B7.哈空调公司2009年12月7日致天道公司的电子邮件。
证据B8.哈空调公司2009年12月10日致天道公司的电子邮件。
证据B4—证据B8拟证明:天道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约定,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
证据B9.2009年12月14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截止到2009年12月14日,天道公司只提供了部分图纸资料,而且还存在很多问题,不符合技术要求,天道公司严重违约。天道公司确认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最终资料移交于2009年12月28日完成。
证据B10.2009年12月23—24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2009年12月28日,天道公司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又确定于2010年1月6日交付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资料。
证据B11.哈空调公司2010年1月9日接收文件情况及天道公司2010年1月11日回复的电子邮件。拟证明:天道公司2010年1月6日提交的资料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天道公司确认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并确认在2010年1月13日下午将修改后的资料提交哈空调公司。
证据B12.哈空调公司2010年1月28日的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拟证明:天道公司严重违约,其2010年1月13日提交的资料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为了减轻对项目进展的影响,哈空调公司提出分期移交图纸。
证据B13.天道公司针对哈空调公司2010年1月28日的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于2010年1月30日回复的电子邮件。拟证明:天道公司违约,同意按照哈空调公司的意见分期移交图纸,出具《北京天道华人图纸完善分期移交计划》。
证据B14.天道公司2010年2月8日、10日的电子邮件。拟证明:天道公司违约,截止到2010年2月10日,天道公司仍然在向哈空调公司提交图纸资料交付计划,并对此表示歉意。
证据B15.哈空调公司2010年2月22日致天道公司卢志勇董事长的传真件。拟证明:天道公司严重违约,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技术材料。
证据B16.天道公司2010年2月24日致哈空调公司的传真件。拟证明:天道公司严重违约,仍在修改完善图纸材料,并表示歉意。
证据B17.2010年3月9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天道公司提供的资料仍然存在问题,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
证据B18.2010年4月1日文件接收情况。拟证明:截止到2010年4月1日,天道公司提交的1.5MW风力发电机组及永磁发电机技术文件仍然需要各专业组人员进行技术审查。
证据B19.哈空调公司2010年4月8日致天道公司的邮件。拟证明:天道公司违约,而且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证据B20.天道公司卢志勇董事长2010年4月11日回复的电子邮件。拟证明:天道公司董事长卢志勇确认没有监控好项目执行计划,向哈空调公司表示歉意。
证据B21.哈空调公司2010年4月19日的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拟证明:天道公司违约,其2010年4月1日提交的资料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
证据B22.天道公司针对哈空调公司2010年4月19日的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回复的电子邮件(卢志勇、魏冰各回复一份)。拟证明:天道公司确认违约,其2010年4月1日提交的资料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保证哈空调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技术。其董事长再次表示歉意。
证据B23.哈空调公司2010年5月5日致天道公司的传真件。拟证明:天道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哈空调公司无法制造1.5MW风电样机。
证据B24.天道公司2010年5月8日针对哈空调公司2010年5月5日传真件的电子邮件。拟证明:天道公司严重违约。
证据B25.哈空调公司2010年5月18日接受文件情况。拟证明:天道公司严重违约,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证据B26.天道公司2010年5月25日致哈空调公司的电子邮件。拟证明:截止2010年5月25日,天道公司仍然在对1.5MW项目图纸进行内部审查及整改;2MW发电机的资料需要在2010年6月11日前完成。天道公司严重违约,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证据B27.哈空调公司2010年6月12日致天道公司的邮件。
证据B28.哈空调公司接收文件情况。
证据B29.哈空调公司针对天道公司2010年6月12日提交材料的审核意见。
证据B27—证据B29拟证明:截止到2010年6月12日,哈空调公司只收到天道公司1.5MW项目的机械文件中的部分图纸;天道公司提交的资料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项目的技术。
证据B30.天道公司2009年10月29日致哈空调公司的传真件。拟证明:天道公司同意哈空调公司2009年10月28日发的《关于样机设计的意见》。
原告天道公司对被告哈空调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除对证据B29的真实性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B1证明的第二个问题有异议,合同约定的非常明确,天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天道公司的“技术问题造成的重大失误,哈空调公司无条件解决并赔偿项目合同额的50%”,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天道公司的技术问题造成了重大失误,所以反诉要求支付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B2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哈空调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而该调整必须给天道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而且必要的准备时间也是合理的。对证据B3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没有证据显示天道公司交付的是部分图纸,延期交付是由于哈空调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而每个调整都必须有数学计算支持,并对图纸进行必要的调整,原因不在天道公司;该证据显示,虽然哈空调公司调整了相关主要技术参数,但是天道公司于2010年11月21日即交付了电子版图纸及纸质图纸。对证据B4、B5、B6、B7、B8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上述证据主要涉及的是技术答疑和采购答疑事宜,而不是哈空调公司主张的天道公司技术问题。对证据B9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天道公司的图纸不符合技术要求;该证据显示,双方同意现将资料提交给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在图纸和资料转化(用户厂化)的过程中再继续进行图纸的改进和补充工作,以加快哈空调公司技术人员对设计资料的理解和加快整个项目的进程。对证据B10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从附件内容看,实际是要求天道公司代替哈空调公司进行图纸厂化,不是合同约定义务。对证据B11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相关名称不一致是天道公司协助哈空调公司进行图纸厂化中出现的,天道公司并没有确认缺文件。对证据B12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从该证据来看,指导生产的应该是厂化图纸及工艺图纸,说明哈空调公司的要求不是合同约定义务。对证据B13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双方经协商同意分期交付图纸,不能证明天道公司违约。对证据B14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天道公司对待技术的态度是科学严谨的,在实践中还在不断改进和优化设计。对证据B15、B16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哈空调公司的要求不是合同权利,天道公司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对证据B17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没有显示天道公司提供的资料仍有问题,从该纪要来看,天道公司按哈空调公司的要求对部分数据进行了调整,说明天道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时根据哈空调公司的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对证据B18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哈空调公司组织人员对厂化图纸进行审查是正常程序,不能证明天道公司违约。对证据B19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涉及的问题均为图纸厂化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而该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天道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对证据B20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相关问题均是哈空调公司不自己进行厂化造成的。对证据B21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提到的多是厂化及工艺问题,天道公司只有配合义务;部分问题是应通过技术答疑解决的。对证据B22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相关问题应该通过技术答疑解决,而不是天道公司技术问题,天道公司在回复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要通过到哈空调公司工厂进行答疑来解决相关问题。证据B23证明哈空调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能力弱,不足以解决采购中涉及的问题,要求天道公司协助落实采购中的答疑,而天道公司只是协助义务,不能代替哈空调公司进行直接采购。对证据B24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是天道公司协助厂化产生的问题。对证据B25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是哈空调公司厂化标准问题,天道公司只有协助义务。对证据B26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是哈空调公司厂化标准问题,天道公司只有协助义务。对证据B27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不能证明天道公司没有提供全部图纸。对证据B28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提供哈空调公司的厂化图纸并不是合同义务,天道公司只有协助义务。对证据B29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是哈空调公司的内部审查资料,天道公司没有见过。对证据B30,天道公司2009年12月2日通过函件说明了由于哈空调公司的变动设计更改,力争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但是工作量比较大,不可能不花费一定的时间。
本院确认:天道公司和哈空调公司举示的证据均真实,可予认定。
本院查明:甲方哈空调公司与乙方天道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TD200908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77-1.5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委托方(甲方):哈空调公司;项目联系人:付刚;联系方式:电话、邮件;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567号;电话:0451-86705042;传真:0451-86701140;电子邮箱:fugang@hpec.com;liang-w@163.com;让与方(乙方):天道公司;项目联系人:潘建;联系方式:电话、邮件;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A2楼;电话:010-51734988;传真:010-51734989;电子邮箱:panjian0308@126.com;weibing001@sohu.com;签订时间:2009年10月13日;签订地点:哈尔滨;有效期限:2009年10月13日~2011年10月13日。第一条、乙方转让甲方的技术秘密内容如下:1.技术秘密的范围:77-1.5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电机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试验大纲、配套设备文件、计算文件等。2.技术主要指标参数:(1)额定功率:1.5MW;(2)风轮直径:77M;(3)额定风速:11.5m/s;(4)设计等级:IECII;(5)风轮额定转速:18rpm;(6)产品结构:三叶片、水平轴、上风向、变浆距;(7)发电机结构:永磁同步发电机;(8)功率调节:变浆、转钜调节方式。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本项目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成的产品。第二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目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但不限于):1.机组及发电机全套图纸;2.零部件清单、外购件采购清单和技术要求;3.主要零部件的计算分析报告;4.主要零部件的三维设计图;附件一:D77-1.5MW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技术文件清单;附件二:1.5MW直驱机组培训计划。第三条、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1.提交时间:首付款到后15天内交付全套图纸及本合同第二条所包括的全部资料;2.提交地点:哈尔滨市;3.提交方式:电子版图纸(光盘)二盘及带有签章的白图壹份。乙方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在一周内协助甲方进行资料验收。如提交的资料不能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目技术,乙方须在一周内补足。第四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如下:1.乙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2008年在国内开发出77-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样机及发电机;2.乙方转让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无。第五条、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技术秘密:1.实施范围:甲方在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内实施,不许转让和在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外实施(只能由甲方确定的一个法人实施);2.实施方式:生产77-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及发电机;3.实施期限:合同生效后10个月内生产并安装二台样机,二年内批量生产。第六条、乙方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术秘密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技术秘密已经由他人公开(非乙方过错,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十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全部转让款。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八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全部图纸、技术文件、合同书及项目实施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项目的全体人员。3.保密期限: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4.泄密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交付甲方的全部图纸、技术文件、合同书及项目实施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项目的全体人员。3.保密期限: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止。4.泄密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1.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计划:1.1、交付机组及发电机图纸时机械培训、电气培训;1.2、外购件采购规范技术培训;1.3、样机制造过程中技术服务;1.4、工厂装配、调试过程中技术服务;1.5、风电场安装、发电过程中技术服务;1.6、根据甲方需要安排的技术服务。2.技术服务的方式及费用:在甲方地点进行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培训时间及内容见附件二。3.乙方应协助甲方取得设计及制造许可证。4.甲方如需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应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三日内派人给予解决。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技术转让费(含发电机技术)。2.技术秘密使用费由甲方三次分期支付乙方。(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80万元;(2)图纸交付验收合格并完成附件二第六条发电机设计图答疑后七日内支付80万元;(3)并网发电并达到机组设计要求三十日内支付40万元。第十一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1.工厂安装调试;2.并网发电运行。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二十日内开始实施本项技术秘密;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予以正当解释,由此影响甲方生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联合设计开发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甲方具有该技术使用权、生产权、产品销售权,甲方有权在其产品上标注甲方及关联企业的标识,但甲方及关联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实施再转让。第十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1.项目技术目标的调整;2.项目技术内容的调整;3.项目技术进度的调整。第十六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三、六等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因乙方技术问题造成的重大失误,乙方无条件负责解决并赔偿项目合同额的50%)。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十、十四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赔偿项目合同额的50%。因甲方生产问题造成的重大失误,甲方负责解决。第十七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付刚、王亮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潘建、魏冰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制订项目实施的总体方案及分步实施计划;2.协调工作进度,系统联调及样机验收;3.及时沟通并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有通知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09年10月28日,哈空调公司出具致天道公司的《关于样机设计的意见》,内容为:哈空调公司与天道公司签订了编号为TD200907和TD200908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现拟定按此技术每个规格各制造一台样机,并与哈空调公司引进德国Aerodyn公司的1.5MW永磁高速机型的样机一起安装在位于黑龙江省杜尔佰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的大庆瑞好风电场(IECIII)进行试运行,为保证取得良好的试运行效果,并充分体现与引进机型的竞争力,便于日后的市场推广,哈空调公司针对样机的设计提出以下意见:样机试运行安装地点大庆瑞好风电场属于IECIII类风场(该风场的风资源与工程地质资料已经提供给天道公司),建议样机(1.5MW和2.0MW)的设计按IECIII类风场考虑。同地点安装的引进德国Aerodyn公司的1.5MW永磁高速机型样机的风轮直径是82m,为保持一致,建议合同编号为TD200908号77-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样机的风轮直径也按82m考虑。
2009年10月29日,天道公司魏冰致哈空调公司王亮《回复传真》,内容为:哈空调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发来“关于样机设计的意见” 传真已收悉。天道公司同意哈空调公司所提意见。合同编号为TD200907和TD200908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中样机设计按IECIII类风场考虑;合同编号为TD200908的77-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风轮直径按82m考虑。
2009年10月30日,天道公司收到哈空调公司支付的项目款180万元。
2009年11月2日,天道公司致哈空调公司《传真》,内容为:哈空调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汇来的180万元项目款已收到。鉴于哈空调公司对设计条件更改的建议,造成天道公司需要变更设计,计算和图纸更改的工作量比较大。但本着重合同守信用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天道公司会力争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合同。
2009年11月20日~21日,甲方哈空调公司与乙方天道签订《1.5MW永磁直驱机型技术交底首次会议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潘建主讲了1.5MW永磁直驱机型的总体结构和1.5MW直驱式永磁发电机的总体结构,王超主讲了1.5MW永磁直驱机型的电控系统,双方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双方约定天道公司在会后对所要移交的图纸进行整理并规范编号,两套光盘资料先行移交给哈空调公司,用于哈空调公司的技术人员消化,双方再进一步联络进行后续的会议。
2009年11月30日,哈空调公司王亮致天道公司潘建《沈工大技术资料交接清单修改》,内容为:哈空调公司初步对1.5MW风电机的技术文件以及图纸进行的了解,发现其中有些部分并不准确,其邮件中的附件已将其中不确切的部分一一指出,希望您可以尽快对不确切的部分进行答复。附件:1.风力发电机组技术交接清单;2.永磁发电机技术交接清单。
2009年12月3日,哈空调公司王亮致天道公司魏冰《关于下次技术交流的意见》,内容为:1.附件中文件标明了哈空调公司认为交接文件中不清晰及有错误的部分;2.希望能够提供一份详细的供应商联系方式;3.下次技术交流会议时能够解决哈空调公司在附件中提到的问题,以及上次会议中提到的关于2.0MW风机的技术文件;4.下次的技术交流会议需要安排在工作日进行。
2009年12月4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潘建、魏冰《关于1.5MW交接资料出现的一些问题》,内容为:附件:1.4-直驱风力发电机组介绍;2.发电机文件清单问题;3.机械部分采购规范问题;4.机械问题;5.机组文件清单问题;6.三维图纸问题。
2009年12月7日,哈空调公司王亮致天道公司潘建《采购清单中所遇到的问题》,内容为:潘建给哈空调公司的采购清单中,哈空调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具体的问题已经罗列在附件中,希望您能尽快给答复。附件:1.采购清单中的问题;2.电器部分采购规范问题。
2009年12月10日,哈空调公司王亮致天道公司潘建《1.5MW风力发电机最新问题》,内容为:附件中的内容是哈空调公司周一提出的一些问题。附件:发电机组问题。
2009年12月14日,甲方哈空调公司与乙方天道公司签订《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议题:1.讨论前期预交的部分图纸资料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和进度;2.讨论2MW进度安排。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如下意见和决议:1.关于预交的图纸资料存在的问题,乙方在本周内修改和并提交资料补充计划;2.双方同意现将资料提交给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在图纸和资料转化(用户厂化)的过程中再继续进行图纸资料的改进和补充工作。这样加快甲方技术人员对设计资料的理解和加快整个项目的进程;3.力争在一周内通过甲方资料员对图纸资料的验收入库;4.乙方在下周2到甲方,与甲方具体技术人员沟通乙方的设计思想和设计原则,确保甲方的人员能够理解和使用乙方的图纸资料;5.乙方派人到甲方,指导甲方技术人员理解和使用甲方的采购规范,双方合作,确保在1月15日前全部签订外部采购合同,特别是主要零部件,例如电机和变流器等订货周期较长的部件;7.甲方不接受乙方提供的具有其他公司标识的正式图纸和资料,乙方提供时,应转化为自己的图纸和资料,满足质量可追溯性;9.关于缺少的部分图纸和资料,按如下方案处理:(1)工艺文件,不属于合同范围内规定提供的资料,乙方全力配合甲方进行工艺设计;(2)图纸等技术文件2009年12月28日前提供;10.本周内完成采购规范中订货周期较长的产品的资料沟通和修改,包括发电机、变流器等;11.双方商定新的图纸资料交付方式为:乙方先提交电子文件,甲方确认后乙方再提交正式的纸质和电子版图纸;13.1.5MW产品的最终资料移交2009年12月28日前完成;14.2MW技术资料从2010年1月15日开始提交技术资料,2010年2月末完成,其中发电机资料2010年1月15日提交,以2010年8月份立样机为原则期限。以上纪要双方各保留一份,望严格遵守双方的约定。
2009年12月18日,哈空调公司王励涛致天道公司魏冰《会议计划》,内容为:魏冰你好:附件是哈空调公司对下周三、四技术联络会议日程安排的意见,如没有意见,请将天道公司的人员填全后回复给我。并请尽快通知来人名单、房间规格和数量、抵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等。
2009年12月24日,甲方哈空调公司与乙方天道公司签订《1.5MW永磁直驱机型技术联络会议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时间:2009年12月23-24日;地点:哈空调公司;纪要:乙方潘建介绍了1.5MW永磁直驱机型的设计思想,甲方刘颖就资料交接的审查提出要求(详见附件一),甲方在资料的正式交接过程中将按此要求进行审查和验收。双方商定TENDO于2010年1月6日来哈尔滨向HAC交付全套的82-1.5MWII型直驱式发电机及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资料。
哈空调公司2010年1月9日的《接收文件情况》记载:1.哈空调公司2010年1月9日接收82-1.5MWII型风力发电机组文件,但此文件包存在下列问题,请尽快更改:1)非图纸类文件未在文件清单中注明总页数;2)文件名称和编号有错误;3)请统一零部件目录表是否编号,如有,请不要重复编号;4)3D图纸没有详细的目录。2.哈空调公司此次不能接收82-1.5MWII型直驱式发电机及风力发电机组永磁发电机文件。原因如下:1)缺少一个文件(YF1.5MW-03-09-1后端盖);2)此文件包存在严重的编号和文件名称误差,影响对文件的正确理解;3)错别字问题仍旧很严重;4)发电机补充规范此次未提供。以上所有问题具体标明在文件接收清单中(红色手写),请核对并尽快将符合接收标准的文件提交给哈空调公司。
2010年1月28日,哈空调公司出具《D82-1.5MW直驱机组和YF-1.5MW永磁发电机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天道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9日和1月13日向哈空调公司移交了D82-1.5MW直驱机组和YF-1.5MW永磁发电机的技术资料,哈空调公司资料管理员经一般审查后同意接收转入专业审查程序。自2010年1月14日和1月22日,哈空调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了专业审查,这些审查并不是对天道公司移交资料的校核,也没有充分时间发现资料中的全部问题,审查结论如下:1、天道公司移交的资料并没有完全按照2009年12月24日技术联络会议纪要要求进行整改,尤其是YF-1.5MW永磁发电机的技术资料,原来存在的问题几乎没做任何处理。2、除2009年12月24日会议纪要所列问题外,整套资料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详见附件。3、全套资料不具备指导生产的条件,哈空调公司暂时不能接收。4、请天道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全面、细致地对全套资料进行认真整改,达到具备指导生产的条件。为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展的影响,请天道公司考虑分期移交。5、如果同意第4条的分期整改、分期移交意见,请天道公司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供分期移交的时间计划。
2010年1月30日,天道公司魏冰致哈空调公司王亮《图纸完善计划》,内容为:请查收附件。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附件:图纸分期移交计划(《北京天道华人图纸完善分期移交计划》)。
2010年2月8日,天道公司魏冰致哈空调公司王总《关于2MW直驱电机图纸交付时间》,内容为:按原计划,天道公司在年前向哈空调公司提交2.0MW直驱电机图纸,目前相关图纸已完成。但最近1.5MW直驱风力发电机组在宁夏宁东风场吊装及并网发电,天道公司总结出电机有一些细节可以优化。目前西峡瑞发人员正在风场,等他们回厂后,天道公司会与他们进一步沟通,将2.0MW电机图纸进一步优化。因此,天道公司计划年前暂不交付2.0MW电机图纸,待优化改进完成后,于年后尽快提交。对此造成拖延,表示歉意!
2010年2月10日,天道公司魏冰致哈空调公司王总《1.5MW及2.0MW图纸资料交付计划》,内容为:附件是1.5MW及2.0MW项目图纸资料交付计划,请查收。原来与其他公司合作的项目,虽然提交资料时间快,但天道公司提交的资料不太规范,都是由合作公司拿到资料后进行厂化。通过此次与哈空调公司合作,我们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会努力保证以后提交的资料完全符合哈空调公司要求。完善改进图纸资料造成交付时间拖延,天道公司表示非常抱歉。附件:《1.5MW及2.0MW图纸资料交付计划》,其中,1.5MW项目于2010年3月31日提交剩余部分全部图纸,以整套图纸形式提交,包括一套完整的打印签字的白图。
2010年2月22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卢志勇董事长《传真》,内容为:天道公司自与哈空调公司签订“77-1.5MWII型直驱发电机及风力发电机组”和“87-2.0MW直驱式发电机及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转让合同以来,已经进行三次1.5项目技术资料的交付,历时近三个月,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满足技术资料的接收标准。2.0项目的技术资料至今尚未提出交付。对此,哈空调公司曾多次向天道公司提出交涉,或签订会议纪要,或提出评审意见。现再次申明:一、天道公司严重拖期交付合格的技术资料,致使哈空调公司项目实施计划严重拖延。二、天道公司以后向哈空调公司交付的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哈空调公司提出的要求(哈空调公司的要求详见2009年12月14日会议纪要、2009年12月24日1.5MW永磁直驱机型技术联络会议会议纪要、2010年1月28日电子邮件对于1.5MW发电机专业审查意见,如有冲突,以最新的版本为准)。三、天道公司必须严格按照2010年2月10日发给哈空调公司的电子邮件“1.5MW及2.0MW图纸资料交付计划”所规定的时间交付相应的1.5MW项目和2.0项目的技术资料。
2010年2月24日,天道公司致哈空调公司《回复真件》,内容为:哈空调公司2月22日发来“关于直驱式风力发电技术合作” 传真已收悉。针对哈空调公司所提问题,天道公司给予最大程度重视。对于造成哈空调公司项目实施计划拖延,天道公司深表歉意。与哈空调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天道公司并未对图纸资料质量问题予以重视,仍按照之前与其他公司合作时的思路,只注重大的方面不出现问题,对资料细节的审查完善不够重视。针对哈空调公司提出的图纸资料存在的问题,目前天道公司已按哈空调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天道公司组织了两位总工程师及八位工程师,在这段时间内专门负责修改完善图纸资料。预计工作量供需60人月,但天道公司将加班加点,全力争取,严格按提交给哈空调公司的图纸资料交付的计划执行。
2010年3月9日,天道公司与哈空调公司签订《1.5M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技术联络会议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于哈空调公司每次的问题应在2天内予以正式的答复。
2010年4月1日,哈空调公司出具《接收文件情况》,内容为:2010年4月1日接收天道公司提交的92-2.0MW永磁发电机技术文件,初步的文件接收审查合格,待各专业组人员进行审查。同时接收修改后的1.5MW风力发电机组及永磁发电机技术文件(包括电子版和白图),待各专业组人员进行技术审查。下一次接收文件时请提交92-2.0MW永磁发电机技术文件的CAD版本。
2010年4月8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关于合作问题的交涉》,内容为:自双方合作以来,天道公司对合作项目的问题答疑一直不够及时,尤其是附件所列明的问题,最早的是2010年3月4日提出,历时月余,虽然哈空调公司多次催促,但仍然迟迟不见答复,严重影响了部件订货和发电机厂化工作。对此,哈空调公司提出严正交涉,请天道公司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同日,天道公司魏冰致哈空调公司王总《关于合作问题的交涉》,内容为:邮件已收到,天道公司会尽快回复相关问题。
2010年4月11日,天道公司卢志勇给致空调公司王总《关于合作问题的交涉》,内容为:王总并各位同仁:抱歉,天道公司没有监控好项目执行计划。卢志勇刚出差回来,仅向大家道歉。希望今后有什么问题也抄送给卢志勇一份。谢谢各位支持。
2010年4月19日,哈空调公司出具《D82-1.5MW直驱机组和YF-1.5MW永磁发电机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天道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哈空调公司移交了D82-1.5MW直驱机组和YF-1.5MW永磁发电机的技术资料,哈空调公司资料管理员经一般审查后同意接收转入专业审查程序。自2010年4月1日至4月16日,哈空调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了专业审查,这些审查并不是对天道公司移交资料的校核,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发现资料中的全部问题,审查意见如下:1、天道公司移交的资料的电控部分没有发现严重问题。2、天道公司所移交的资料的机械部分存在大量的问题,明细详见附件1。3、天道公司所移交的资料的发电机部分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详见附件2,多数问题都是2010年3月9日会议纪要中提及的问题,至今均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希望天道公司能够遵循区分设计与工艺的客观标准,履行合同义务。4、审查结论:鉴于以上问题,哈空调公司决定对本次移交的技术资料不予验收,请天道公司安排对技术资料进行整改,择期移交,并在2010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计划。5、根据哈空调公司的讨论意见,发电机转子磁钢的安装结构采用与西峡瑞发水电公司的样机相同的结构即鸽尾槽安装结构。请按此意见修改发电机图纸。
2010年4月19日,天道公司致哈空调公司《天道公司卢总对“审查意见”邮件的答复》,内容为:王总:邮件已收到。天道公司会尽快准备好,对于天道公司工作不周到给哈空调公司带来的麻烦表示抱歉。愿双方精诚合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2010年5月5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关于直驱式风力发电技术合作》传真件,内容为:天道公司自2009年10月与哈空调公司合作以来,已先后进行五次1.5MW风电技术资料的交付。哈空调公司也相应组织了五次审查,增加了巨大工作量,并严重影响样机制造进度。对此,哈空调公司提出:1、请天道公司对移交的资料认真进行系统整改,达到可移交的标准再移交;2、请天道公司在2010年5月9日前明确提交技术资料移交计划,其中包括:1.5MW风电机组、1.5MW发电机、2.0MW风电机组、2.0MW发电机,并要求这些资料达到验收标准;3、天道公司对哈空调公司的邮件回复严重不及时,要求天道公司及时回复邮件;4、目前电控系统(包括变浆系统)已经成为限制1.5MW风电样机制造的瓶颈,为保证工期,请天道公司指定专门工程师负责直接与MITA的刘永春进行技术联络,并将来往邮件抄送哈空调公司。若因天道公司没能及时进行技术联络而造成的拖期责任由天道公司负责。
2010年5月8日,天道公司魏冰致哈空调公司王总、王亮《1.5MW及2.0MW资料移交计划》,内容为:王总、王亮,1.5MW资料,天道公司正在进行内部自查,将于5月17日正式全部移交。目前的自查中,天道公司没有在已移交的图纸等资料中发现严重原则性错误,建议哈空调公司在此期间,可以先按目前天道公司已移交的资料进行样机生产的各项工作。如有任何问题随时沟通。关于2.0MW资料,目前天道公司已全部准备完毕。但为了使其并能满足哈空调公司提出的资料移交标准,天道公司准备再组织项目组成员对资料进行内部自查。所有资料于5月31日前移交。天道公司保证,在今后合作过程中,对哈空调公司提出的任何问题一定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并给出答复期限。保证不再出现回复邮件不及时等现象。
2010年5月18日,哈空调公司出具《接收文件情况》,内容为:2010年5月18日接收天道公司提交的D82-1.5MW项目文件,一般性文件接收审查中发现存在版本号不是A版本的问题,请天道公司尽快解决此问题。专业问题待各专业组人员进行技术审查。
2010年5月25日,天道公司魏冰致哈空调公司王亮《2MW计划》,内容为:王亮:2MW机组及电机项目技术资料提交计划如下:1、3月31日天道公司先行提交了2MW发电机的全套资料(包括图纸、技术文件等);2、目前项目组人员正在对1.5MW项目图纸进行内部再审查及整改,预计本周完成此项工作;3、2MW机组及发电机的全套资料,天道公司已完成,可保证没有原则性错误,可以订货。但为使资料尽量做到更完美,避免太多错误,天道公司计划组织项目组人员对2MW图纸进行内部审查,约需2周时间,即6月11日前全部完成。如目前2MW主要部件需要订货或技术交流,天道公司可随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做相关技术支持。
2010年6月12日,哈空调公司王亮致天道公司魏冰等《关于1.5MW和2.0MW图纸》,内容为:魏工:哈空调公司已收到天道公司提供的1.5MW和2.0MW机械部分图纸。
哈空调公司出具《接收文件情况》,内容为:2010年6月12日接收天道公司提交的D82-1.5MW及2.0MW项目文件,一般性文件接收审查中发现并不存在2.0MW机组的任何文件,实际接收文件为1.5MW机组文件中2D机械文件中的部分文件,且并没有根据前次发回整改的意见要求对图纸标题栏中的版本号统一为A版本。专业问题待各专业组人员进行技术审查。
哈空调公司出具针对北京天道公司2010年6月12日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审核意见如下:一、对上次提出的修改要求没有进行彻底的更改,甚至是零更改。二、共性问题:1.图标指示线指示错误;2.装配图、总图中无技术要求;3.部分总图中检验要求要求的太笼统,不具体;4.部分总图中有乱码;5.图中尺寸缺少公差;6.图号与文件夹中图号不符;7.有些引用标准已经过时,没有及时更新;8.有部分图改动后没有升级版本;9.零件图中缺少材料标准。焊接部件图应拆件列出明细表等;10.应提供图号编码规则。二、部分实例(共列出26项存在的问题)。
2010年6月17日,哈空调公司出具致天道公司《关于终止风电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内容为:天道公司:根据哈尔滨市政府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建设哈空调风电项目”的通知精神,经哈空调公司董事会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哈空调公司所有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终止与天道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D200907的87-2.0MW直驱式发电机及发电机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和合同编号为TD200908的77-1.5MWII型直驱式发电机及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首先,哈空调公司对不能继续执行合同表示遗憾!并对天道公司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技术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自2009年10月13日与天道公司正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来,哈空调公司对所合作的风电项目给予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给付天道公司款项,在天道公司未正式交付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已经完成了样机制造所需要的多数零部件的订货,这些都充分体现哈空调公司与天道公司积极合作的态度。天道公司自首次交付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以来,所交付的技术资料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未能通过哈空调公司组织的专业验收,至今未能正式交付,严重制约项目的开展,也是造成项目下马的原因之一。近期,国家出台一系列风电调控的政策,特别是2010年3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 116号文)要求,共同组织研究并起草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对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进行了若干规定,致使哈空调公司风电项目在准入、技术、市场和资金方面出现很多不确定性和较大的风险。为了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和降低投资损失,哈尔滨市政府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了停止哈空调风电建设的决定,因此不得不终止执行与天道公司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希望天道公司能够给予理解。最后,希望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尽可妥善解决善后事宜。
2010年9月6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魏冰《2010年天道风电已签合同统计》,内容为:魏工:配套件低价,请查收转给卢总。附项目外购件明细表。
2011年1月28日,哈空调公司董事会作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主要内容为: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风电研发活动的提案》。200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四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空调开展风电领域研发相关活动的提案》,相关公告刊登于2009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鉴于在风电研发过程中,一是国内风电企业发展数量激增,同质化竞争严重,风险加大。二是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规范风电行业发展力度增强,对后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提高了公司进入风电行业的准入门槛,公司继续从事风电业务风险较大。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经公司董事会慎重审议,决定中止风电研发活动,集中精力做大做强主业。
庭审后,哈空调公司提交了《工业公司董事会纪要》,内容为:时间:2010年5月27日,议题:关于哈空调风电项目建设事宜。会议听取了董事长关于哈空调风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介绍,并就哈空调风电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会议认为,由于技术合作方的原因,哈空调至今未能拥有成型的风电技术,亦不能进行风电项目的样机生产。近期国家又发生一系列政策变化,致哈空调在风电项目上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较大风险,及时停止风电项目建设,可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和降低投资损失。会议决定:一、原则同意哈空调风电项目停止建设。二、做好项目停建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天道公司与哈空调公司2009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D200908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属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没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天道公司与哈空调公司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中约定了联系人、传真、邮箱、通讯地址,对于对方举示的传真、邮件没有异议。对双方实事求是的诉讼态度,应予肯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天道公司、哈空调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天道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有:按照第二条,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本项目技术秘密,向哈空调公司提交以下技术资料(但不限于):1.机组及发电机全套图纸,2.零部件清单、外购件采购清单和技术要求,3.主要零部件的计算分析报告,4.主要零部件的三维设计图;按照第三条,在首付款到后15天内以电子版图纸(光盘)二盘及带有签章的白图壹份方式在哈尔滨市提交合同第二条所包括的全部资料,并在提交上述资料后一周内协助哈空调公司进行资料验收,如提交的资料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本项目技术,天道公司须在一周内补足;按照第六条,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按照第九条,应向哈空调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负责对哈空调公司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计划包括:交付机组及发电机图纸时机械培训、电气培训,外购件采购规范技术培训,样机制造过程中技术服务,工厂装配、调试过程中技术服务,风电场安装、发电过程中技术服务,根据哈空调公司需要安排的技术服务。应协助哈空调公司取得设计及制造许可证。在哈空调公司通知天道公司需提供技术服务后,应在三日内派人给予解决;另外,按照第五条,天道公司还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月内协助哈空调公司生产并安装二台样机,二年内批量生产。哈空调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有:按照第十条,向天道公司支付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技术转让费(含发电机技术)。2.技术秘密使用费三次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80万元;(2)图纸交付验收合格并完成附件二第六条发电机设计图答疑后七日内支付80万元;(3)并网发电并达到机组设计要求三十日内支付40万元。
关于转让技术内容的变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1.项目技术目标的调整;2.项目技术内容的调整;3.项目技术进度的调整。哈空调公司2009年10月28日出具致天道公司的《关于样机设计的意见》,针对样机的设计提出:建议样机(1.5MW和2.0MW)的设计按IECIII类风场考虑,建议合同编号为TD200908的77-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样机的风轮直径也按82m考虑。天道公司2009年10月29日回复:天道公司同意哈空调公司所提意见,合同编号为TD200907和TD200908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中样机设计按IECIII类风场考虑;合同编号为TD200908的77-1.5MWII型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风轮直径按82m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天道公司的回复和此后提交的有关技术资料等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天道公司与哈空调公司已就变更转让技术的内容达成一致。符合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
关于变更转让技术内容涉及的合同履行期限问题。天道公司在2009年10月29日的《回复传真》中没有提出变更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问题,而是在收到哈空调公司的首付款后,在2009年11月2日致哈空调公司的《传真》中提出:鉴于哈空调公司对设计条件更改的建议,造成天道公司需要变更设计,计算和图纸更改的工作量比较大。但本着重合同守信用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天道公司会力争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合同。对此,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哈空调公司明确同意天道公司变更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虽然天道公司先是同意变更转让技术内容,而后在收到哈空调公司的首付款后才表示“会力争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合同”有违诚信,但其关于哈空调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而该调整必须给天道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抗辩主张也是合理的,故不应要求天道公司仍然按照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在首付款到后15天内提交合同第二条所包括的全部资料。但是,天道公司所称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不能是无限的,天道公司亦承认必要的准备时间应是合理的。且不论必要准备时间应当是多长,也不论多长的准备时间是合理的,对天道公司最有利的解释是,天道公司所需要的最长准备时间是到其自己认为能够完成时为止,即到天道公司自己向哈空调公司承诺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按照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第三条关于天道公司在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在一周内协助哈空调公司进行资料验收,如提交的资料不能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本项目技术,天道公司须在一周内补足的约定,天道公司在向哈空调公司提交技术资料后,还有二周的时间弥补、完善。根据2009年11月20日~21日的《1.5MW永磁直驱机型技术交底首次会议会议纪要》,天道公司向哈空调公司进行了技术交底,双方约定天道公司对所要移交的图纸进行整理并规范编号,两套光盘资料先行移交给哈空调公司。根据2009年11月30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的《沈工大技术资料交接清单修改》,哈空调公司已了解天道公司1.5MW风电机的技术文件以及图纸,向天道公司提出了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资料和永磁发电机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2009年12月3日,哈空调公司向天道公司提出了交接文件中不清晰及有错误的部分。2009年12月4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关于1.5MW交接资料出现的一些问题》。2009年12月7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采购清单中所遇到的问题》。2009年12月10日,哈空调公司致天道公司《1.5MW风力发电机最新问题》,在附件中提出发电机组问题。即使认为上述时间均不能认定为天道公司已正式向哈空调公司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然而,双方2009年12月14日签订的《会议纪要》清楚约定,力争在一周内通过对图纸资料的验收入库,天道公司应提供转化为自己的图纸和资料,2009年12月28日前提供缺少的图纸等技术文件,2009年12月28日前完成1.5MW产品的最终资料移交;双方2009年12月24日又签订《1.5MW永磁直驱机型技术联络会议会议纪要》,约定于2010年1月6日交付全套的82-1.5MWII型直驱式发电机及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资料;按照哈空调公司2010年1月9日的《接收文件情况》,天道公司迟至2010年1月9日才提交给哈空调公司82-1.5MWII型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资料并存在问题,82-1.5MWII型直驱式发电机及风力发电机组永磁发电机技术资料缺少文件并存在问题。天道公司没有按照自己承诺并与哈空调公司达成一致的时间提交技术资料,并在一周内协助哈空调公司进行资料验收,也没有在一周内补足。天道公司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后,哈空调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出具《D82-1.5MW直驱机组和YF-1.5MW永磁发电机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于2010年2月22日致天道公司、卢志勇董事长《传真》,于2010年3月9日与天道公司签订《1.5M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技术联络会议会议纪要》,于2010年4月1日出具《接收文件情况》,于2010年4月8日致天道公司《关于合作问题的交涉》,于2010年4月19日出具《D82-1.5MW直驱机组和YF-1.5MW永磁发电机技术资料专业审查意见》,于2010年5月5日致天道公司《关于直驱式风力发电技术合作》,于2010年5月18日出具《接收文件情况》,于2010年6月12日出具《接收文件情况》并形成针对北京天道公司2010年6月12日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审核意见,是在天道公司违约后行使要求天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天道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符合约定的技术资料,以及已提交的部分技术资料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达到实用性、可靠性条件。
天道公司2010年2月10日的《1.5MW及2.0MW图纸资料交付计划》,承认提交的资料不规范,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会努力保证以后提交的资料完全符合哈空调公司要求,对完善改进图纸资料造成交付时间拖延表示非常抱歉;2010年2月24日的《回复真件》,对于造成哈空调公司项目实施计划拖延深表歉意。承认与哈空调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对图纸资料质量问题予以重视,对资料细节的审查完善不够重视,承诺针对哈空调公司提出的图纸资料存在的问题按哈空调公司要求进行整改,争取严格按提交给哈空调公司的图纸资料交付的计划执行;2010年4月11日的《关于合作问题的交涉》,对没有监控好项目执行计划道歉;2010年4月19日的《天道公司卢总对“审查意见”邮件的答复》,对于工作不周到给哈空调公司带来的麻烦表示抱歉;2010年5月8日的《1.5MW及2.0MW资料移交计划》,保证不再出现回复邮件不及时等现象;2010年5月25日的《2MW计划》,承认正在对1.5MW项目图纸进行内部再审查及整改。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虽经哈空调公司一再提出交涉,天道公司直至2010年5月25日仍在对1.5MW项目图纸进行内部再审查及整改,尚不具有实用性、可靠性,没有达到提交和验收条件;证明天道公司知道并且承认违约。
关于天道公司转让哈空调公司技术秘密的技术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亦约定:天道公司保证哈空调公司有效实施本项目技术秘密,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哈空调公司举示的大量证据证明,天道公司不仅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符合约定的技术资料,而且已提交的部分技术资料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达到实用性、可靠性验收标准;证明天道公司亦承认其技术资料确实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实用性、可靠性验收标准,并一再道歉。天道公司不仅迟延履行构成违约,而且其技术资料亦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完整、无误、有效和约定的实用性、可靠性目标,亦构成质量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哈空调公司以2010年6月17日致天道公司《关于终止风电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通知天道公司解除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同时阐明了解除合同的理由:一是天道公司所交付的技术资料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未能通过验收,至今未能正式交付,严重制约项目的开展,是造成项目下马的原因之一;二是由于国家调控政策变化,哈尔滨市政府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哈空调风电建设的决定。因天道公司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哈空调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哈空调公司关于解除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在解除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后,哈空调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应有的保守涉案技术秘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天道公司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哈空调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约定转让的技术,故天道公司应向哈空调公司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第一期技术转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TD200908《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天道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因天道公司技术问题造成的重大失误,天道公司无条件负责解决并赔偿项目合同额的50%)。哈空调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天道公司违约给哈空调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也没有举证证明因天道公司技术问题造成的重大失误。故哈空调公司关于天道公司给付1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关于哈空调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问题。天道公司是在哈空调公司2010年6月17日出具《关于终止风电项目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及哈尔滨市政府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哈空调风电建设的决定之前即已构成违约。由于国家调控政策变化,哈尔滨市政府及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哈空调风电建设的决定,是哈空调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哈空调公司董事会2011年1月28日作出的《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没有涉及天道公司的违约问题,不能以此否定天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客观事实,也不是认定哈空调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客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天道公司在收取哈空调公司第一期转让费后,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技术资料的先履行义务,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完整、无误、有效,达到实用性、可靠性标准的技术资料,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哈空调公司有权拒绝天道公司的履行要求。天道公司关于哈空调公司构成违约的诉讼主张不成立,对其关于哈空调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和向天道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同时,本案也不具备天道公司图纸交付验收合格和并网发电并达到机组设计要求的哈空调公司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付款条件,天道公司请求哈空调公司支付技术秘密使用费12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天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哈空调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D200908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榆德
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宝鑫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