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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2016-02-10     (点击: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维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维时公司不服你院(1997)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现将再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进行复查。你院在复查中似应注意对维时公司销售IC卡所获利润中硬件、侵权软件和其他非侵权软件各占利润的比例划分问题。请你院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我院并直接答复申请再审人。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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