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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2016-02-07     (点击: )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2]140号文件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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