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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2015-07-17     (点击: )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2001]费字272号 2001年7月23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闽工商标字[2001]第305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委托省定标准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1999]函16号)执行。即《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证9.5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80元。

收费单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布收费文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上一条: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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