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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互助”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互助”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2005年至2007年,全省工商系统连续开展了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及省内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严历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省局决定在大幅加快培育注册商标量的同时,继续加大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省内其他驰名、著名商标的力度和深度,并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及省内其他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在巩固打击侵犯“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我省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再一次掀起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专项整治高潮,通过及时铲除制假源头,深挖假冒商标标识来源,全力排查销售环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惯犯,使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明显减少,侵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商标专用权得到有效保护,切实保护好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社会影响面进一步扩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名牌、保护名牌、争创名牌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查处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是查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二是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是查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四是查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五是查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六是查处是否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七是查处是否存在采取移花接木方式,把多个商标排列组合在一起使用,误导消费者的“傍名牌”现象;八是查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案件;九是查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案件;十是查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案件。

(二)重点查处以下侵犯驰名商标案件:一是查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案件;二是查处销售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三是查处伪造、擅自制造驰名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驰名商标标识的案件;四是查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误导公众的案件;五是查处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案件;六是查处将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案件;七是查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企业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案件;八是查处其它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工商局成立以局长鲍玉璋同志为组长,韩有林、达建宁同志为副组长,祁赤民、牛建忠、刘广庆、陈志勇、王俊业、马秀梅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工商局2008年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马秀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地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机构,把保护我省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列为今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合执法资源。此次专项整治,由商标广告处(科)牵头,对内加强与市场、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登记等职能处(科)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对外加强同公安、海关、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作战。同时,要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机制。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局的要求,加大对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从重从快,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对涉案金额符合移交条件的侵权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决不能以罚代刑。

(四)确定重点地区。西宁市、海东地区、格尔木市及各自治州府所在地的县(市)、区是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各类批发市场、商场、商厦、超市、专卖(店)、专修店、农村集贸市场等是此次整治的重点区域,其余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整治的重点市场。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监管,严格执行商品经营中的索票索证制度,引导商品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多次违法的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取缔。

(五) 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工商所身处执法第一线,直接与经营者、消费者打交道。因此,各地要认真按照小局大所和监管重心下移的工作模式,强化对基层工商所的指导,充分发挥好工商所“前沿阵地”的作用,把商标监管工作列入市场巡查、“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各工商所也应严格按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立足本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对查处的大要案件进行奖励。对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侵犯“互助”驰名商标、省内其他驰名、著名商标大要案件,省局将重点进行奖励。对查处的涉及侵犯“互助”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特大窝点、典型案件将进行单项奖励。

(七)做到四个结合。一要把集中执法行动同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保护“互助”驰名商标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集中行动打假,又要加强经常性打假。要把集中执法行动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打假扶优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一些部门和个人作风不实、措施不力、巡而不查、查而无果的现象。二要把公开行动同“隐蔽”行动结合起来。要摸清制假售假的规律和动向,因“敌”而动,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通过“隐蔽”行动发现案源,通过公开行动捣毁窝点,深挖源头。三要把保护“互助”驰名商标与扶持其它白酒企业做大做强结合起来。在具体执法行动中,坚持一手挖窝点、堵源头、查假冒,一手规范和扶持一些小酒厂的经营行为,使小酒厂的经营逐步走向正规和规范,帮助其做大做强。四要把专项执法行动与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各级工商机关要统筹安排、整合力量,既要把握好工作重点,又要兼顾一般。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专项执法行动要同当前正在进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农资市场监管等有机结合起来,要与正在进行的“服务千家企业、培育千件商标”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八)大造舆论、加强宣传。各地工商局要主动争取各新闻媒体的支持,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大造声势。对性质恶劣、侵权严重的各种侵权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介坚决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经营者。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3-4月)。各地工商部门应建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协作保护网络。积极与当地知名企业保持联系,建立由企业配合参与打假行动的联合打假机制。同时,通过在商场、市场建立商品商标档案、聘请义务监督员,共同构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网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工作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各项制度。三是强化对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管。重视从源头治理,严把准入关,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查验相关商品的包装、装潢及商标标志是否违法。同时积极向社会宣传和普及商标法律知识,指导生产企业规范商标使用,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建立商标经营诚信档案。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本辖区内经营驰名、著名商标商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制订行动方案。同时,对辖区印刷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规范印刷企业商标印制行为,确保商标印制主体资质合法,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健全,严厉查处非法印制商标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阶段(5-12月)。从现在起至2009年春节前加大检查力度,尤其要结合实际组织1-2次大的统一行动,同时要加大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的检查力度。

在第二阶段,省局拟组织开展三次专项执法月行动。一是5月组织开展主题为“反侵权”专项执法月行动。主要以省内驰名、著名商标商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批发市场、烟酒专卖店、超市(门店)、印刷企业为重点开展集中检查。二是7月组织开展主题为“打假冒”专项执法月行动。主要针对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库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针对假商标标识大多从省外流入的实际,重点地区要抽调专人,采取盯人战术,力争在省外印制假冒商标标识案件的查处上实现突破。三是9月25日至12月25日,组织开展主题为“保品牌”百日执法行动。以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库房、汽车、火车货运站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线人”的作用,寻找线索,查找窝点,快速行动,坚决铲除。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25至31日)。省局将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地开展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进行单项考核。

各地将开展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工作情况(青海省驰名、著名商标案件查处统计表),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各地每月上报一次工作动态,重点信息、动态随时上报。保护活动结束后,各地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商标广告处。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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