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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6〕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企业和相关部门反映商标代理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商标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代委托方办理商标注册、咨询等相关事宜,此项业务属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范围,对商标代理企业应按照其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代委托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缴纳的商标规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减除凭证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一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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