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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7-17     (点击: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品牌大市”的战略部署,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优势品牌和优势产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打造“经济大市、开放大市、品牌大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大牡丹江、新牡丹江”的有效载体,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赢得发展先机,求得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推动我市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生产经营,有利于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商标品牌战略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地域特色明显、产品附加值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商标,建立起商标引领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名牌商标。按照“全面引导、重点跟踪、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推进体现牡丹江现代化城市创新能力、优势产业、特色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的工业品商标、农产品商标、服务业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和老字号商标的注册工作。要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制定《牡丹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按照“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市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培育梯队,知名商标的评定要以每年5‰的比例增长,加快发展一批著名商标,尽快实现驰名商标“零”的突破。

三、实施商标品牌奖励政策。对我市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累计奖励。

对我市已获得的品牌在有效期满后获得重新认定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加强对商标品牌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已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企业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扶持;各级税务部门对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可适当放宽扣除比例。对于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产品,科技部门要推荐申报国家新产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的支持,进一步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对于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创新型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的科技攻关、火炬、星火等科研开发或产业化计划。

五、放宽对商标品牌企业的市场准入政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品牌价值经合法评估,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股份可达70%。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在商标有效期内免于工商年检。积极支持和帮助商标企业冠“无区域名、黑龙江省名和牡丹江市名”。

六、加强对商标战略的宣传工作。以“商标品牌战略宣传年”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以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保护、争创名牌为内容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和社会的商标意识。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广告宣传,对名牌商标企业在网点设置、广告审批上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充分发挥名牌商标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的创建经验,树立行业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商标品牌、关心商标品牌战略的良好氛围。

七、搭建名牌商标企业销售平台。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商标宣传展示的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鼓励、推荐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参与。支持名牌商标企业到市外、省外、国外开设产品专卖店、连锁店,拓展销售市场。鼓励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开拓国际市场。

八、发挥商标协会职能作用。商标协会要专门做好企业商标注册和名牌商标的培育工作,定期组织研究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新形势、新任务,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标转让、许可交易业务,开辟网上交易平台,盘活企业商标资产。

九、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工商、质监、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分工配合,严厉查处打击各种假冒行为和侵犯商标等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商标品牌战略发展环境。要专项开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建立商标品牌动态管理机制。对名牌商标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强化商标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企业,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或向上级职能部门建议取消其名牌商标,并向社会公布,在3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十一、加强对商标品牌战略的领导。建立由市政府领导挂帅、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牡丹江市商标品牌发展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落实责任。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申报、认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商标品牌创建和发展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类产品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名牌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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