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推动商标境外注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补助,适用本办法。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物质奖励 (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物质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境外商标注册包括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依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的商标注册,以及通过区域性联盟组织办理的商标注册。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市政府奖励 100万元;
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境外商标注册的,由商标权利人税款缴纳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补助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1-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地理标志奖励的,需提交地理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商标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商标权利人。
第十二条 商标权利人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缴相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权利人应当将获得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战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等。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出台本区域内商标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