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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

为规范苏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苏州局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参考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知名商标认定标准和指标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是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6.有第3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量化标准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3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3分,认知程度15分,纳税情况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9分,商标管理8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0分。每年10分。凡有一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未提供财务报表的,每少一年度扣5分;未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扣15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利润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企业利润无亏损。(3分。有一年利润亏损的扣1分。)

8.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9分。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150万元(农产品和服务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6分。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9.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中间产品、农产品、出口商品或其它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5分。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3分,在省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2分,在市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

10.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在苏州市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5个以上县级市。出口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10分。销售、服务区域每缺少一个县级市扣1分。)

11.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证明、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中华老字号证明、江苏省著名商标证明、江苏名牌证明、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苏州市知名字号证明、苏州市名牌证明、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20分。无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扣2分,无上述其它证明酌情扣分,封顶20分。)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提供者,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并提供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分。无上述标准证明扣2分。)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并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分。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扣2分。)

1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2分。无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或强制三包证明扣2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3分。服务不规范,用户投诉率高扣3分。)

14.申请人商标管理规范,有健全的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商标联络员,联络方式通畅。(3分。机构、制度、人员每缺少一项扣1分。)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商标管理机构能积极发挥商标使用管理和专用权保护作用。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司法机关申诉。有被保护的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2分。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得分。)

15.企业制定商标战略实施文件,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果,有明确的制度文件。(3分。无目标、措施、成果证明材料每缺少一项扣1分。)

三、不予认定情形

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其商品,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5.产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1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17.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18.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9.在知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20.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省辖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口商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2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属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生产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22.其它不符合《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

本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细则由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试行)

项目

内容

分值

扣分

得分

备注

经济指标

(33分)

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

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年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0分

每年10分。

凡有一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

财务报表少一年度扣5份。

少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15分。

企业利润无亏损。

3分

有一年利润亏损扣1分。

纳税情况

(15分)

申请人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提供减免税证明。

9分

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提供减免税证明的视同完税。

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150万元(农产品和服务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

6分

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

项目

内容

分值

扣分

得分

备注

认知程度(15分)

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苏州市及5个以上县级市。

10分

销售或服务区域每缺少一个县级市扣1分。出口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广告发布媒介包括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媒体(含网络媒体)。

5分

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3分,在省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2分,在市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中间产品、农产品、出口商品或其它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市场信誉

(20分)

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分/项

20分。无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认证证书各扣2分;无其它证明、证书的酌情扣分(封顶20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国家)、国家重点新产品证明、江苏省著名商标证明、江苏名牌证明、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苏州市知名字号证明、苏州市名牌证明、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上述荣誉证书有效期应为近3年度)。

1分/项

项目

内容

分值

扣分

得分

备注

商品质量(9分)

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并提供相应证明。

2分

无标准证明扣2分。

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分

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扣2分。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强制实行三包的提供三包证明)。

2分

无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或强制三包证明扣2分。

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3分

有有效用户投诉扣1-3分。

商标管理

(8分)

申请人商标管理规范,有健全的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商标联络员,联络方式通畅。

3分

机构、制度、人员每缺少一项扣1分。

商标管理机构能积极发挥商标使用管理和专用权保护作用。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司法机关申诉。有被保护的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2分

无证明材料不得分。

企业制定实施商标战略文件,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果,有明确的制度文件。

3分

无证明材料不得分。

附件2:

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

类别

商 品

标准

(万元)

1

工业化工原料

18000

肥料

15000

工业用粘合剂和胶

5000

2

油漆,涂料,颜料,染料

15000

金箔等

9000

3

化妆品,香料,牙膏等

7000

金钢砂,砂布

7000

4

工业用油及油脂、固体燃料等

20000

5

药品、医用营养品等

10000

农药、杀虫剂

15000

兽药

7000

6

金属及合金、板、各种型材

35000

金属管

18000

金属阀门

9000

金属门、窗

15000

金属绳、钢丝等

7000

焊接用金属材料

10000

金属容器

15000

2000

7

洗衣机

20000

泵、阀

9000

机械设备及部件

10500

8

手用工具及器械

3500

9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20000

音像设备

20000

电线、电缆

35000

电子通用元器件

7000

测量仪器、仪表

7500

电池、充电器等

20000

眼镜及其附件

2000

电弧切割、焊接设备及器具

9000

灭火器具

18000

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含大型变压器)

11000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等

7000

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

3500

10

医疗器械

9000

11

制冷、干燥、通风、空调设备

10500

加热设备,水暖管件,太阳能热水器

7000

照明用设备、器具

7000

消毒和净化设备

10500

卫生设备,吸尘器

8500

12

汽车

70000

摩托车

20000

自行车(电动车)

10500

其它车辆

15000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配件

10500

水用运载器

20000

14

首饰

7000

15

乐器

3500

16

纸、纸板及其制品

15000

包装用塑料物品

7000

办公用品

2000

17

非金属软管

15000

绝缘用材料

5500

18

皮革及人造皮革

5500

19

半成品木材

15000

水泥

21000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

15000

20

家具等

7000

塑料制品

3500

21

家庭日用及卫生器具

15000

瓷器、陶器

3500

水晶制品

7000

22

纤维原料

7000

23

纺织用纱

18000

线

3500

24

纺织品、布料

20000

床上用品

18000

25

服装

18000

15000

帽等

7000

26

缝纫用具、拉链、钮扣、绣花饰品

7000

27

墙纸、地毯、垫及其它铺地板用品

10000

28

体育及运动用品

7000

娱乐器械,娱乐物品、玩具

3500

29

非活水产品、肉、非活的家禽

3500

蛋品

3500

奶及乳制品

3500

腌制、干制蔬菜

2500

食用油脂

2000

加工过的坚果

2500

菌类干制品、食物蛋白,豆腐制品

2500

30

醋、酱油、食盐、味精

4000

米、面粉

10000

非医用营养品

4000

面包、糕点及糖果、豆粉、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1300

700

31

动物饲料

8000

新鲜水果及活动物

1500

32

啤酒

10000

不含酒精饮料

7000

33

含酒精饮料

7000

34

烟草

35000

烟具

3500

35

广告

3500

替他人推销

15000

36

不动产管理

3500

37

房屋建筑

50000

修理、安装

2000

38

信息传送

15000

39

运输

5500

商品包装和贮藏

2000

旅游安排

7000

40

材料处理

2000

印刷

7000

41

文娱、体育活动

1000

42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计与开发

3500

43

提供食物和饮料

1500

柜台出租

7000

44

卫生、美容

1500

眼镜行

1500

45

法律服务

350

附件3: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商标

申请人 (章)

填表日期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按注册证注册事项填写)

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情况

商标名称

注册商标图样6cm×6cm

注册证号

注册类别

注册日期

注册人名义

注册人地址

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最早使

用时间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

(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

连续使

用时间

实际使用

的主要商

品(服务)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国家或

地区

申请时间

注册时间

注册类别

注册证号

国内注册商

标总数:

国外注册商标

总数:

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理由

(简要说明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它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经济指标]

项目

年产量( )

年销量( )

(营业额)

销 售 额

销售额(营业额)(万元)

其中:出口额(万元)

利润(万元)

纳税额(万元)

销 售 区 域

国 内

县级市名称

总数

国家或地区名称

总数

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它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万元)

广告投入

合计

主要发布媒体

国家级媒体

省级媒体

(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

市级媒体

(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

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

国家级

省 级

市 级

质量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

执行标准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

用户投诉

投诉时间

投诉内容

处理结果

认定记录

该商标历年

驰名商标

认定机关

认定时间

江苏省著名商标

认定时间

苏州市知名商标

认定时间

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名称

情况

其它

承诺:申请人填写表中的内容以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

意 见

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

盖 章

年 月 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

实地考察意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是否通过当年年检

《商标注册证》是否有效

注册人名义与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委托书》是否有效

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续展等证明是否有效

实际使用与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否一致

实际使用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一致

企业生产条件、经营规模是否与苏州市知名商标条件相符

厂容厂貌是否良好

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运行

经济效益是否逐年增长

考察人: 考察人: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行政管理局

苏州工商

盖 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等项目要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转让、变更证明文件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交与上报税务部门相一致的法定报表。

四、年产量、年销量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五、纳税额应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填写。

六、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展销、公益活动等,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媒体分类填写(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

七、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证明、星火或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中华老字号证明、江苏省著名商标证明、江苏名牌证明、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苏州市名牌证明、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发明专利证书、集体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证等。

八、执行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质量管理要求,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时对用户的承诺。用户投诉(时间、内容、结果)近3年的情况,如果不够填写可以附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九、该商标历年认定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历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江苏省工商局认定著名商标、苏州工商局认定知名商标的记录。

十、实地考察是指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主要了解企业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与申报条件是否一致。

十一、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关于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报告;

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以利害关系人名义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委托书;

7.企业制定实施商标战略,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果证明材料;

8.使用该商标商品(服务)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与报税务部门一致的法定财务报表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材料;

10.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1.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12.境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13.申请认定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投诉书或申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1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销售区域(县级市)的销售凭证复印件,出口商品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5.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1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口产品要出具检疫检验部门的证明)、质量抽检记录或免检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17.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证明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18.企业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等证明材料。

十二、填报的所有数据、文字结论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十三、填表时如因栏目篇幅所限,可适当附页;要求文字工整,用语确切,使用蓝(黑)墨水或打印,涂改无效;未填写的栏目,应注明原因;复印件必须清晰、有效。

十四、申请材料装订成一册,书脊标明申请商标、申请人名称及申请年度。

上一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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