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8]31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你局《关于深圳市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深物价[1998]163号)及《关于商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补充报告》(深物价[1998]173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考虑到你市商标代理业务范围较其他地区广,涉外业务多的实际,同意你市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的基础上,增设领转商标注册证和涉外商标事务两项收费。
2、鉴于你市商标代理业务成本较其他地区高的实际,同意你市商标代理个别收费项目的标准,可适当超出省定标准(具体见附表)。
3、今后,随着商标代理业务的拓展和代理服务层次的提高,需要设置新的商标代理收费项目时,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立项和制定收费标准。
本文自1998年12月20日起执行。请通知你市商标代理机构到你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15 代拟各项商标法律文书 件 面议 包括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3 涉外商标事务 件 面议 按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