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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2015-07-17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2]289号 2002年11月12日)

省商标协会:

你会《关于请求将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审定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认定著名商标应坚持自愿原因,由生产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著名商标认定,不得利用任何行政手段强制收费。

2、你会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评审,提供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要在公开媒体进行公告,并编辑著名商标集和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在提供上述服务后,可向申请人收取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和公告费。评审不合格未实行公告的,不得收取公告费。

3、核定收费标准为:著名商标认定评审服务费每件800元;著名商标公告费每件3000元,你会收取评审服务费和公告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本批复自2002年1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条: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
下一条: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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