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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工商商广〔2009〕44号)

各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工商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自2009年3月20日起,申请人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住所地工商分局提出认定市著名商标申请,并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从“武汉红盾信息网”(http:www.whhd.gov.cn)下载《申请表》,也可直接到住所地工商分局领取。工商分局受理申请日期截止为2009年6月20日。

二、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继续执行《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工商商广[2008]9号,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并另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商标所有权人(注册人)。申请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一份《申请表》只能申请认定1件注册商标,以商标注册证号为准。

(三)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是指2006至2008年连续3年该商标所示商品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数据,而非申请人多件商标所示商品产生的经济数据总和。

(四)申请人的纳税证明除包括申请人商标所示商品连续3年的纳税原始凭证以外,还应当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在本市纳税总额、纳税信用等级等证明。

(五)质量合格证明是指经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近3年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合格报告。商标所示商品没有列入质量抽查检验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针对该商标所示商品的近3年质量证明。属于服务类别的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针对商标所示服务的质量证明。

(六)广告宣传投入是指申请人针对申请认定商标所示商品的各种宣传投入。申请人除应当真实反映宣传投入的有关数据外,还应当提供近3年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的样件(实物图片或影音资料,下同)。一般消费品还应当提供近3年在大众传播媒体(如报纸、电视、电台、户外、互联网、综合期刊)进行宣传的样件。

(七)申报材料应制作目录,编写页码,以A4纸规格并按照《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申请认定的注册商标标识(电子版)等资料,一并交住所地工商分局。

三、工作程序

根据《办法》、《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商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初审、上报。各分局向市工商局上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市工商局在收到各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发布初审公告,并组织开展审查、评审等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市工商局可以对申请认定的部分重要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的有关情况,组织实地核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分局要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和申报组织工作。对所辖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其商标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要采取主动上门、对口宣传、集中培训等方式,深入做好动员和服务工作。对积极参与认定活动的企业,要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主体资格审查、商标使用的规范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

(二)各分局要认真按照《办法》及《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尤其要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否规范使用等严格把关。对符合两型社会改革要求的商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传统老字号、科技创新等特殊行业的商标,可适当放宽初审认定标准。

(三)各分局在宣传动员和申报组织工作中,不得指定商标代理机构为企业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提供有偿代理服务。

(四)市商标协会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在宣传动员和申报组织阶段,为协会的会员单位争创市著名商标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各分局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

附件: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1.卷内材料目录

2.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加盖申请人印章的申请报告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商标近3年连续使用证明

7.企业商标管理情况及商标管理制度

8.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注册证明

9.商标在国内外被侵权及维权情况

10.使用该商标商品(含服务)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证明

11.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行业排序证明或行业协会推荐函

14.质量合格证明

15.广告宣传证明

16.企业质量证书、合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17.可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上一条: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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