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长城”牌电扇商标“两本帐”问题的文
(1985年7月18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溧阳县工商局7月2日反映“长城”牌电扇商标的函1件,请转告该局:使用在电扇上的“长城”商标,已分别由苏州电扇厂和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注册,这是历史遗留的“两本帐”问题,即苏州电扇厂的“长城”商标,限用于内销电扇;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长城”商标,限用于外销电扇。在我局未统一解决“两本帐”问题之前,为避免引起新的矛盾,暂应坚持内、外销分开的作法。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经苏州电扇厂的同意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向国内市场投放使用“长城”商标的电扇。对属于“两本帐”问题的其他商标纠纷,目前可依此原则办理。遇有新问题时,不要草率从事,可向我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