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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2015-07-05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1990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询问,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上一条:3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失效]
下一条:3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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