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2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5]第88号)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88号)

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现指定你所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商标事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上一条:2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5]第89号)
下一条: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双星DOUBLE STAR”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