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30日)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3〕第31号)精神,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现将《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1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强市“一号工程”,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建立衡量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引导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试点企业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国知发管字[2001]第34号)要求,积极开展专利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专利管理工作,明确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归属,加强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建立利益分配与奖励机制,鼓励职工发明创造,提高专利信息综合利用水平,强化专利保护,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专利管理综合水平。
2、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要把专利工作纳入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对具备条件适宜申请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早提出专利申请,利用专利信息,加强专利保护,促进形成自主专利权(包括获得外国专利权),并且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拳头产品。
3、灵活运用各种措施,通过自己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制止他人实施专利、引进专利技术、专利权转让等手段,增加专利产品(技术)在企业产销总值中的比重和利润贡献率,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1)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2)累计授权专利总数达5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以上;
(2)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申报企业经所属县、市、区科技/经济主管部门推荐,由市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准后,择优确定。
1、市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组织、评价,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2、县(市、区)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
3、企业被确定为专利工作试点以后,按照试点要求,积极探索企业专利工作的有效途径,总结经验,反映问题,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试点期间,企业按年度对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填报《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情况年度汇总表》,县(市、区)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
试点期满,由市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情况年度汇总表》,对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核实,按照《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对企业专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试点期满经考核评价,满60分即合格。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对一些好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推广。成效显著,适合继续试点的,继续进行专利试点工作。对成效特别突出的,确定为市级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