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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改《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2015-07-21     (点击: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改《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现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激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提高全省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额度,调整部分资助资金的发放方式,简化资助程序,方便公众和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对《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文本印发施行。

附件:《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修正文本)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修正文本)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1.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270元/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57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530元/项、外观设计380元/项。

2.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135元/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06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365元/项、外观设计专利215元/项。

(二)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的,每项专利资助额度不超过实际缴纳费用的50%。

(三)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实施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专利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工作专项经费额度和云南省产业发展目标,确定年度资助总额和项目数,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以及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简化资助程序,昆明地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并发放。

(二)其他州(市)的专利申请资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三)其他州(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至25日内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四)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对批准资助的项目进行公告。

(五)其他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审批通知,下达《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通知书》,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上一条: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云南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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