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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应由从事专利侵权审判的业务庭作出的规定》的通知
2015-07-21     (点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应由从事专利侵权审判的业务庭作出的规定》的通知

(苏高法[2001]25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应由从事专利侵权审判的业务庭作出的规定》已于2001年7月25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应由从事专利侵权审判的业务庭作出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案)已于200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一条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新增加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而作出该裁定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如提出请求的主体、证据、技术特征的对比,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以及担保的范围、数量等等,并且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该裁定。据此并按照最高法院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该裁定应由从事专利侵权审判的业务庭进行审查后作出,目前不宜由立案庭处理。

20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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