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全省优秀发明项目参加第二十届全国发明展览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中发协字〔2011〕15号文件指出,经科技部批准,第二十届全国发明展览会定于2011年8月19日至22日,在山东省威海市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本届全国发明展由中国发明协会、山东省科技厅和威海市人民政府主办,科技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全国总工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为支持单位,中国职工技术协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为协办单位。
本届全国发明展览会的主题是“技术创新、改善人生、协调发展”。展会将展示和交流近年来全国涌现的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创新论坛和优秀项目对接,关广泛组织省内外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对口交流、合作及技术贸易活动。
经研究,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发明协会决定届时将组团参加展览会,为了做好我省参展发明项目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领域的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均可参展。重点组织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的项目,以及市场前景好,贴近日常生活的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参展。
(二)参展项目原则上从近年完成,或已申请、取得专利权(包括三种专利)的发明成果和产品中推选,重点展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三)涉及药品、食品、化妆品类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审批件和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
(四)青少年参展项目原则上从各地参加全国或省市青少年创新大赛获奖项目(技术发明类)中推荐。
(五)各参展单位应对参展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确保参展项目质量。凡有知识产权纠纷而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尚未做出结论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展。
(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本次展览会湖北省组团单位,负责本次展览会我省参展项目组织工作,承办我省参展团的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应展位费。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单位发明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1-2项。于2011年6月8日前将推荐参展项目的有关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对报送的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将确定参展的项目通知有关市州知识产权局(如需参加评奖的项目,请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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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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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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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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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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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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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明人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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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号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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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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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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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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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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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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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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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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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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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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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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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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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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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情况
| 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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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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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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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方式
| 图片□ 模型□ 样品□ 声光电演示□
| 参展目的
| 转让技术□ 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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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类别
| 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 企业□ 工人□ 农民□ 自由职业□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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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展位情况
| 标准展位(3mX3m) 个,非标准展位 mX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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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参加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等展示交易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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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加入中国发明协会会员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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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新点(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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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及市场应用情况 (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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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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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能(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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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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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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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严格按此表格式样、栏目认真、如实填写,一律打印并报送电子版。
2.“获奖情况”只填写国家、省、直辖市一级的发明或科技进步奖,注明获奖日期,并附证书复印件。
3. 第一发明人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等必须填写;其他发明人总数不得超过10人;“职务、非职务发明”及“展出形式”可在相应的空格处打“√”。
4.“发明创新点”要写明项目的结构特征、新颖性、工作原理,突出其发明点。如以前曾经展出过,需说明有什么改进。
5.“产业化及市场应用情况”一栏,请如实填写所申报的参展项目目前产业化及市场应用情况。
6.“效益情况”请写明此参展项目目前的经济效益情况怎样。
7.为增进发明人专利技术的转化与实施,我会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合作,为发明人提供一个宣传展示专利产品的交易平台,免费对所征集的专利产品进行公益性推广和宣传。是否愿意参加北京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请在此栏注明。
8.“单位意见”系指第一发明人所在单位是否同意参展,如同意请加盖单位公章。
为使评奖委员会对参展项目有较全面的了解,请参展人员提供下述有关资料,以供评委审阅(一套即可)。
二、专利文件全套资料(包括专利公开说明书)。如尚未获专利权,请提供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文件。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提供表明发明点的技术资料;
六、新药需有批准文号,尚未取得文号的新药,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评审委员会)发给的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产品,应有该产品的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资料复印件;
八、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方面的新产品,应有该产品的卫生评价资料复印件;
九、利用中药材做食品的新产品,应有药理作用的试验资料和安全毒理评价资料复印件;
十、用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健美、消除祛斑的化妆品)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成的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一、医疗器械,应提供临床使用报告及批准证书(地市医院以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