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你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调整河南省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报告》(豫知[2005]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1999年省定专利代理收费标准(豫价费字[1999]300号)执行以来的情况变化,经研究,现就河南省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专利代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的原则,代理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专利代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专利代理收费标准(见附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三、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和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规定合法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豫价费字[1999]30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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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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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请文件撰写费(含一项独立权项,│ 元/件 │ 1800 │ 12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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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增加独立权项 │ 元/项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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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增加从属权项 │ 元/项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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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说明书撰写附加费 │ 元/页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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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代办答复实审意见 │ 元/件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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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代办意见陈述 │ 元/件 │ 6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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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代办恢复权利 │ 元/件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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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代理复审请求(或答辩) │ 元/件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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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代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 元/件 │ 100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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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或答辩) │ 元/件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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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代理行政复议 │ 元/件 │ 10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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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专利事务咨询费 │ 元/小时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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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文件制作、邮寄费 │ 元/件 │ 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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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检索专利文献费 │ │ 按文献服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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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代办检索专利文献费 │ │ 实费+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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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专利纠纷、诉讼法律事务 │ │ 参照相应律师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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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专利顾问费 │ │ 参照相应律师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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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不丧失新颖性申请手续费 │ 元/件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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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要求优先权手续费 │ 元/件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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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实质审查申请手续费 │ 元/件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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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提前公开申请手续费 │ 元/件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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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撤销申请手续费 │ 元/件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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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 元/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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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期限延长或日期变更手续费 │ 元/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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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声明放弃专利权手续费 │ 元/件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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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代办缴纳各项专利费用的手续费 │ 元/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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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代理专利许可贸易 │ 元/件 │ 50+成交额的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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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代办专利许可证合同手续费 │ 元/件 │ 成交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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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代办手续费│ 元/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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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有专利事务中的电讯费、差旅费由委托方按实支付。
2、第一项所述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等。
3、受理加急委托(在5天内)以及基因、通讯、计算机软件等难度较大的申请可按本标准上浮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