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专利行政保护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喀什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加强地区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进一步加强我区专利行政保护工作,不仅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和谐稳定喀什的需要,更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为此,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对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快建立健全专利制度建设,加大对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建立专利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打击假冒专利和侵犯专利权行为,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和投资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新型喀什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快速反应能力及结案率。地区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及行业专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专利行政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对专利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工作中,要发挥各部门在专利行政保护工作中的优势,相互支持、协调运行,共同开展执法活动,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难点问题,不断推进跨部门专利执法协作与交流。建立对侵权专利权违法犯罪形势进行分析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业务交流,提高专利行政保护业务技能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地区各级公安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要积极落实《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80号)部署的各项工作,抓紧建立健全联络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各级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证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地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暂扣封存等执法工作,出现案件当事人不配合或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快速反应、积极配合,制止抗法等行为。
喀什海关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域,收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后,海关应当予以协助开展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已认定侵犯专利的进出口产品进行查扣。
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同时,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工商档案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并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时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和标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地区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农业机械、机电等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并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或者假冒专利的产品,要及时取消相关当事人的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等资证,制止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延续。
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专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除了实施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同时实施了商标、标准等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各部门要依法查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等行为,树立良好的专利行政保护社会信誉。
加强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协调组织优势力量,提高办案效率,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信息交换等机制,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制定打击对策,联合开展打击工作。地区知识产权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长效机制,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地区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工商局、喀什海关等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在专利行政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和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对专利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公布年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指导创新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要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引导,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投入力度,拓宽知识产权融资渠道。地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加大对创新主体的服务与援助;要帮助和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对我区优势产业与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要将保护工作的中心和端口前移,指导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尽早采取措施,建立预警应急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主体,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不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企业和企业(行业)集团,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地区建立专利奖励制度,设立专利奖励基金,对专利优秀企业和优秀专利人以及专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
地区财政从2011年起设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鼓励企业和发明人申请更多的专利;地区财政设立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项目资助资金,鼓励企业积极转化专利技术,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努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体系。各级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专利宣传计划,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机构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把专利工作作为宣传重点之一,通过报道专利工作、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做好专利宣传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专利意识,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等各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在我区高校逐步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高校学生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地区知识产权局、教育局在中小学开展鼓励创造发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激发自主创新意识。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契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领导。地区和各县市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行政保护工作;要定期组织本地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专利行政保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一)加强专利行政保护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地区通过增加编制、补充执法人员,强化地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力量。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机构,保证执法人员编制和人数,划拨经费,配备执法专用车和执法取证、证据保存、档案管理的设备,确保纠纷调处的专用场所。
(三)设立专利执法专项经费,改善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地区财政从2011年开始设立专利执法专项资金,并且逐年增加资金数力量;各县市也要设立专利行政保护专项经费,优先保障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条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10]230号文件要求和地区《贯彻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地区各有关部门,按其管理的业务工作范围,制定配套的贯彻措施并认真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地区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