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指南》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促进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事业单位技术竞争优势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甘肃省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促进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市场竞争优势。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完善专利管理工作制度;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组织专利评价、评估;处理专利纠纷;提供专利服务;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将专利管理工作纳入科研、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之中。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宣传、培训、奖酬、专利保护事务及专利数据库与专利信息收集利用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利基金,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维护费、专利年费、相关文件印刷及邮购费等专利费用。
(二)制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完善专利管理工作制度;
(四)负责专利申请、维护、放弃的确定,负责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务;
(八)管理专利文献,建立和完善与本单位科研、生产领域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档案管理制度。对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已申请专利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专利证书,均应登记入档。专利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确定其维持或放弃。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单位职工因调离、退休,或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应将其从事、参与本单位技术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本单位,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或公开发表。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发明创造申报制度。职工发明创造完成以后,应立即向专利工作部门作出申报,专利工作部门应根据单位职工发明创造申报制度的规定,如实、负责地进行申报登记、审查与批复。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申请分析评价制度。专利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发明人和营销人员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分析、评价和选择,及时进行专利查新检索,确定是否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收到授理通知书以后,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参加展览会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委托协议时,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的人员及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专利工作部门应事先与该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联营兼并、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要定期将专利实施情况报送专利工作部门,专利工作部门应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先检索有关国家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并组织可行性论证;企事业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外合同时,应对涉及的专利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专利工作部门应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单位应予以支持,由专利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职工愿意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单位的,单位和职工应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条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与单位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时,本单位专利工作部门应依法积极协调处理,职工不服本单位处理意见的,可提请省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转让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经费和专利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假冒或与他方产生专利纠纷,专利工作部门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单位职工有责任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专利权行为的,应及时向专利工作部门报告,并协助作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工作部门要及时收集、归纳、分析、研究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部门要适时进行市场调研,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并对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资金、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为确定本单位的研究开发方向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专利工作部门要全面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借鉴已有的技术构思,避免重复研究,制定可行、高效的科研开发计划。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项目时,专利工作部门应根据市场调研材料和国内外专利信息组织研发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调整和矫正科研计划,提高研发效率。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前,专利工作部门应认真分析比较,准确地选择引进对象并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为本单位引进策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投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时,专利工作部门要根据专利信息,分析、预测其市场前景、市场份额及市场需求,为本单位经营发展策略的制订与修改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单位重大的投资、合资、合作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及重要技术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工作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考核评价技术创新与专利工作的主要指标包括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申请量;专利开发率、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奖罚等。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将专利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专利工作部门应组织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进行定期评价,按照规定的比例,兑现应分配的利益与奖酬。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对可能产生专利的研究开发项目,在项目研发之前,可以与研发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直接约定项目成功投产后,专利发明人的收益分配比例。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的情况作为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应奖励的主要考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职工的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将其评为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可破格晋升;在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专利工作人员,其成绩可作为职称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单位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有异议时,可向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专利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单位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职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泄露技术秘密或其他侵犯和损害单位专利权益的行为,应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