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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7-21     (点击: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3〕132号 2003年3月27日)

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利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25号)精神,加强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良性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第六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3.专家评估、评审及项目招投标费用。

4.经批准有利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省重点推广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可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对实施的专利拥有合法使用权;

3.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4.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单位近3年来的财务状况;

6.专利合同备案证明;

7.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及支付利息的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向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同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或招投标。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分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参与审查、确定重点支持的专利转化项目,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验收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负责报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年终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经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后不再拨款,该项目剩余资金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资金收缴省财政,并停拨以后年度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办2010年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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