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五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本市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专利的个人和组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促进建设创新性社会,努力实现“四个率先”,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起,开展第五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五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共设三个奖项: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
发明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实用新型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不设等级。
发明创造专利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评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凡是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1、2007年5月1日前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
2、该专利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
1、所申报的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创新设计的;
2、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设立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审定发明创造专利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人事局提出,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参评个人、组织(以下简称参评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3、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人事局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参评对象到推荐单位申领申报推荐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推荐单位或专家。
推荐单位或专家在推荐发明创造专利奖参评对象时,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1份、项目照片(12.5cm×8.5cm即5″)2份(黑白或彩色均可)及申报材料和项目照片电子件,上报奖励委办公室。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发明创造专利奖参评对象进行初审,并交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经专家评审组形成评审结果后,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评审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以及对异议处理的情况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及获奖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参评对象剽窃、假冒、侵占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在专利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荐表可以从网站下载,网址:www.si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