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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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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失效]
2015-07-1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

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32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北京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北京鼎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你单位从事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你单位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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