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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的复函
2015-07-20     (点击: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的复函

(1984年1月25日 (84)司公字第15号)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你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83)贸促法专字第0311号《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项》函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

上一条:370财政部关于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下一条:368中国专利局关于发送《国家经委、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外国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和建立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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