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的复函
(1984年1月25日 (84)司公字第15号)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你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83)贸促法专字第0311号《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项》函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