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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期限[失效]
2015-07-20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一号)--有关专利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发布日期:1990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19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一号)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既要保护本国的发明创造,又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关于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律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算起,即外国申请人于一九八四十月一日以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在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依法要求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一条:368中国专利局关于发送《国家经委、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外国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和建立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请示》的通知
下一条:366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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