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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
2015-07-20     (点击: )

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

(1985年2月25日)

上海分局、各代办处:

根据《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关于各项费用的减缓比例最高不超过80%的规定,两年来,我局对费用的减缓请求通常是按照费用的80%这个比例批准减缓的。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减缓比例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费用的50%为宜。

请遵照执行。

上一条:362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失效]
下一条:360中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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