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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七号)——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的规定[失效]
2015-07-20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7号)--废止原专利局公告第27号》(发布日期:2001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七号)

(1989年12月2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做以下规定。

一、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七)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八)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二、以上规定自公告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公告有矛盾的,以本公告为准。在公告日以前(不含公告日)已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已授权)的和尚在审批程序中的沿用本公告前的办法处理;公告日以后(含公告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律按本公告办理。

特此公告

上一条:299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下一条:29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八号)——关于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的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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