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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专利缴费手续的规定[失效]
2015-07-20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五十四号 1996年6月7日)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用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2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失效]
下一条:220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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