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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56号)--停止沈阳代办处专利受理和收费业务[失效]
2015-07-20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56号

1997年2月3日)

中国专利局决定,自1997年2月28日起,停止沈阳代办处专利受理和收费业务,进行整顿。请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专利事务所自1997年2月28日起,直接将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寄交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各种专利费用直接汇缴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费用管理处。

特此公告。

上一条:21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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