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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6号(对当事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的修改)[失效]
2015-07-1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66号)

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

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十三)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999年6月23日

上一条:19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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