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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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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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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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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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 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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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 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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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 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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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确认费 │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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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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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 │
│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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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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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