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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5-07-15     (点击: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国内部分 │

├─────────────────────┬──────────────────┤

│(一)申请费 │ │

├─────────────────────┼──────────────────┤

│ 1.发明专利 │ 900 │

├─────────────────────┼──────────────────┤

│ 印刷费 │ 50 │

├─────────────────────┼──────────────────┤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 300 │

├─────────────────────┼──────────────────┤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2500 │

├─────────────────────┼──────────────────┤

│(四)复审费 │ │

├─────────────────────┼──────────────────┤

│ │ 1000 │

│ 1.发明专利 │ │

├─────────────────────┼──────────────────┤

│ │ 300 │

│ 2.实用新型专利 │ │

├─────────────────────┼──────────────────┤

│ │ 300 │

│ 3.外观设计专利 │ │

├─────────────────────┼──────────────────┤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

├─────────────────────┼──────────────────┤

│ │ 200 │

│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

├─────────────────────┼──────────────────┤

│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

├─────────────────────┼──────────────────┤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

│(八)撤销请求费 │ │

├─────────────────────┼──────────────────┤

│ 1.发明专利权 │ 30 │

├─────────────────────┼──────────────────┤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20 │

├─────────────────────┼──────────────────┤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20 │

├─────────────────────┼──────────────────┤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 │

├─────────────────────┼──────────────────┤

│ 1.发明专利权 │ 3000 │

├─────────────────────┼──────────────────┤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 │

├─────────────────────┼──────────────────┤

│ 1.发明专利 │ 300 │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0 │

├─────────────────────┼──────────────────┤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300 │

├─────────────────────┼──────────────────┤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 │

├─────────────────────┼──────────────────┤

│ 1.发明专利 │ 255 │

├─────────────────────┼──────────────────┤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5 │

├─────────────────────┼──────────────────┤

│ 3.外观设计专利 │ 205 │

├─────────────────────┼──────────────────┤

│(十三)附加费 │ │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

│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2000 │

├─────────────────────┼──────────────────┤

│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 150 │

├─────────────────────┼──────────────────┤

│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 50 │

├─────────────────────┼──────────────────┤

│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 100 │

├─────────────────────┼──────────────────┤

│(十四)年费 │ │

├─────────────────────┼──────────────────┤

│ 1.发明专利 │ │

├─────────────────────┼──────────────────┤

│ 1-3年 │ 900 │

├─────────────────────┼──────────────────┤

│ 4-6年 │ 1200 │

├─────────────────────┼──────────────────┤

│ 7-9年 │ 2000 │

├─────────────────────┼──────────────────┤

│ 10-12年 │ 4000 │

├─────────────────────┼──────────────────┤

│ 13-15年 │ 6000 │

├─────────────────────┼──────────────────┤

│ 16-20年 │ 8000 │

├─────────────────────┼──────────────────┤

│ 2.实用新型 │ │

├─────────────────────┼──────────────────┤

│ 1-3年 │ 600 │

├─────────────────────┼──────────────────┤

│ 4-5年 │ 900 │

├─────────────────────┼──────────────────┤

│ 6-8年 │ 1200 │

├─────────────────────┼──────────────────┤

│ 9-10年 │ 2000 │

├─────────────────────┼──────────────────┤

│ 3.外观设计专利 │ │

├─────────────────────┼──────────────────┤

│ 1-3年 │ 600 │

├─────────────────────┼──────────────────┤

│ 4-5年 │ 900 │

├─────────────────────┼──────────────────┤

│ 6-8年 │ 1200 │

├─────────────────────┼──────────────────┤

│ 9-10年 │ 2000 │

├─────────────────────┴──────────────────┤

│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

├─────────────────────┬──────────────────┤

│(一)传送费 │ 500 │

├─────────────────────┼──────────────────┤

│(二)检索费 │ 1500 │

├─────────────────────┼──────────────────┤

│ 附加检索费 │ 1500 │

├─────────────────────┼──────────────────┤

│(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 150 │

├─────────────────────┼──────────────────┤

│(四)初步审查费 │ 1500 │

├─────────────────────┼──────────────────┤

│ 初步审查附加费 │ 1500 │

├─────────────────────┼──────────────────┤

│(五)单一性异议费 │ 200 │

├─────────────────────┼──────────────────┤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 2 │

├─────────────────────┼──────────────────┤

│(七)基本费 │ │

├─────────────────────┼──────────────────┤

│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 3023 │

├─────────────────────┼──────────────────┤

│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 3023 │

├─────────────────────┼──────────────────┤

│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 70 │

├─────────────────────┼──────────────────┤

│(八)指定费 │ │

├─────────────────────┼──────────────────┤

│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 651 │

│定费) │ │

├─────────────────────┼──────────────────┤

│(九)确认的指定费 │ │

├─────────────────────┼──────────────────┤

│ 每一指定 │ 651 │

├─────────────────────┼──────────────────┤

│(十)确认费 │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

├─────────────────────┼──────────────────┤

│(十一)手续费 │ 1083 │

├─────────────────────┼──────────────────┤

│(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 │

│ │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 │ 。 │

├─────────────────────┴──────────────────┤

│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 │

│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 │

│ 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

├────────────────────────────────────────┤

│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

├─────────────────────┬──────────────────┤

│(一)宽限费 │ 1000 │

├─────────────────────┼──────────────────┤

│(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 300 │

├─────────────────────┼──────────────────┤

│(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 1200 │

├─────────────────────┼──────────────────┤

│(四)单一性恢复费 │ 900 │

├─────────────────────┼──────────────────┤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 300 │

├─────────────────────┴──────────────────┤

│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

└────────────────────────────────────────┘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上一条:179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177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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