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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7号——关于调整后的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告[失效]
2015-07-1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97号)

2003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将调整后的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1.国际申请费

(1)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8555

(2)超出30页部分,每页加收 90

2.手续费 1223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

1.传送费 500

2.检索费 1500

附加检索费 1500

3.优先权文件费 150

4.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5.单一性异议费 200

6.副本复制费(每页) 2

7.滞纳金 按应缴纳费用的50%计收;滞纳金数额按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1)项的50%收取。

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一)宽限费 1000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300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三、说明

本公告中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其收费标准是按200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的。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转费当日外汇牌价计算。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上一条:105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7号——第二批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提请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
下一条:105(1)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8号——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规定的公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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