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你局《关于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费的函》(国知发规函字[2008]171号)收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收费的决定,我们对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今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的决定及时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097号)同时废止。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9、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国际申请费(1)项的50%。
1、费用的减缴: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90%。
2、如果国际申请是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费减缴100-300瑞士法郎。
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行检索的PCT申请,其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除外);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行检索及国际初步审查的PCT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4、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5、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是按200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的,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转费当日外汇牌价计算。